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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法院首次依据《劳动仲裁法》判讨薪案
来源:侯亮律师
发布时间:2008-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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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先生等4人原是北京奥绿特有机农业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员工,2007年11月离职后未拿到8月份至11月份的工资。讨薪无果后,他们于2008年3月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因申诉超过了《劳动法》规定的60天的期限未被受理。随后,他们将原公司起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庭审中涉案公司代理人称,常先生等人的起诉超过了期限,已经失去了时效性。
  2008年6月13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应按月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关于是否超过申诉时效的问题,2008年5月1日实施的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了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故常先生等4人主张的诉求并未超过该法规定的申诉时效。遂法院依法判决公司需支付员工的工资。
  该案是北京市法院依据2008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判决的首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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