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是某公司的员工,2010月3入职,公司与其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该份合同于2011年2月15日快到期以后,李某想继续在公司工作,但公司以李某工作能力欠佳,不适合现有公司岗位为由,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但事实上李某在公司工作期间没有出现任何工作失误,而且工作能力得到同事的普遍认可。李某不同意公司的意见,但公司强调如果李某继续留在公司工作,则其岗位必须调整,原有待遇不变,但李某认为新的工作岗位实际上比原来的岗位差多了,而且经常出差,作为一名女性,实际上不仅原有的专业用不上,而且实际上的待遇是下降了。
当时李某找到我为其想办法,因为公司方面不想给李某经济补偿金,我要李某找直接分管领导,将来龙去脉的谈话内容全部录音,让后做成光盘。证明劳动者提出续签劳动合同,因为公司方面的原因劳动合同没有续签。最终李某按照我的方法,最终劳动仲裁后,获得了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5000元。
发条链接:第四十六条 【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另外,作为律师提醒广大劳动者需要注意的是原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不及时续签合同的也是要付双倍工资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从该条规定可以清楚的看出,只有当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才需要支付双倍工资;与李某同在一个公司的王某原先有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就未与其续签劳动合同了,公司在王某没有续签劳动合同后,第五个月要其走人。喜欢咬文嚼字的朋友还可能会觉得公司完全有理由不支付双倍工资。
但到目前为止,上海市的劳动仲裁委和法院对这个问题的结论是:支持刘某的诉求,公司应当支付双倍工资。相关的法律依据是:《上海高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法[2009]73号)第二条,其中提到“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继续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但当事人未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应及时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与上海市相比,北京市在这个问题上的规定更加直接明了,值得参考。《北京市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2009年8月17日)第28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
因此,对于企业而言,不仅要在员工入职时及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还要在劳动合同到期后及时与员工续签劳动合同,否则同样要支付双倍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