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雁律师亲办案例
使用虚假文凭应聘,在法律上会有什么后果?
来源:陆雁律师
发布时间:2012-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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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疑惑:
  现在的职场招聘,很多企业是很看重“名牌效应”的。虽然名牌大学的毕业生未必就比一般大学的毕业生工作能力强,但企业在招聘时,还是“喜名厌普“。于是,有些应聘者为了获得一次面试的机会,或者为了增加自己的竞争力,不惜“铤而走险”,拿假文凭来充门面。那么,这种行为对劳动合同有什么影响吗?
     典型案例:
  2007年8月,外资企业天生VILY公司聘用了持有某名牌财经大学(工商行政管理专业)文凭的卫空空为公司销售经理。双方于2007年8月11日签订聘用合同,合同约定销售经理的月薪为5000元。后天生VILY公司查实,卫空空所持文凭是假的,卫的真实教育背景是一所普通的大专院校毕业。公司遂决定将卫的工资调整为每月1000元;2008年3月29日,天生VILY公司通知卫空空,自2008年4月1日起解除合同。卫空空不服,乃向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诉,要求公司支付提前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该案经仲裁、审理后,法院最终认定双方所签劳动合同无效,卫空空要求支付提前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
  在本案中,卫空空为了达到能让公司顺利录用他的目的,使用了欺骗的手段。从而使公司蒙骗,还一直以为自己是招了一名名牌大学的毕业生。由于卫空空的欺诈,可以推知公司与他签订合同的行为不是出于完全的真实意思表示。在此情况下,即使“生米已经煮成了熟饭”,法律仍然是可以将其还原到“生米”的状态。即卫空空与公司签订的合同,在法律上自始就没有法律效力。既然合同没有法律效力,当然也就不存在“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了。所以,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当然,虽然合同无效,但卫空空事实上提供了相应的劳动,公司应该按照他的业绩即工作能力来支付相应的报酬。而不能单单因为他冒充名牌大学的原因,就对他的工资“银河落九天”。
  法律依据: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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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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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陆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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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知仁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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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
    11101*********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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