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雁律师亲办案例
单位依据内部规定处罚员工都是合法的吗?
来源:陆雁律师
发布时间:2012-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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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劳动法律疑惑:
  “工薪阶层,行色匆匆。日出而作,日落而息。“。这应该是比较形象的描述了。但是,他们为什么要行色匆匆,不敢怠慢呢?恐怕部分原因是由于担心公司的处罚吧。的确,很多企业都有一套内部的奖惩规定,从而形成自己的“家规”。但是,是不是所有的“家规”都有效呢?司法机关在裁判案件时,能否直接适用企业的“家规”呢?
  劳动法律纠纷典型案例:
  06年11月的一个晚上,正大公司的保安在公司门口将准备下班的员工郑小雨拦住,保安从郑小雨的提包里发现了用于包装产品的三圈透明胶(价值约10元),当场收缴并向公司高层进行了汇报。
    公司决定:将郑小雨开除出厂。并扣发全部未领取的工资以充“罚款”。郑小雨不服,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诉,要求公司发放工资。仲裁委员会支持了郑小雨的申诉请求。公司不服裁决,向法院起诉。公司在法庭提出:“公司内部规定:对于员工有偷盗行为,情节轻微,认错态度良好的罚款300元至1000元;对于情节严重不知悔改的,公司将作开除处理并扣除所有未发工资。公司的处罚是照章办事。”对此,郑小雨提出:“我并不知道公司有这样的规定。”但公司又辩称:“即使你不知道法律的规定,还是要接受法律的处罚的。同理,你是否知晓本公司的规章制度,并不影响公司依据规章制度对你的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固然可以利用内部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管理,并对违纪员工进行一定“处罚”,但如果规章制度的内容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或其内容明显侵犯劳动者的利益,将得不到司法认可,也不能成为处罚员工。
  
  律师说法:
  一般来说,公司是有权制定自己的内部规章制度的。但是如果想使自己制定的规章制度合法有效,就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这么几个条件:一是程序民主,什么叫程序民主呢?就是规章制度的制定,要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的讨论,在平等协商的的基础上制定。而不能是企业方面单方可以“为所欲为”的制定。二是内容合法, 即使经过了民主程序制定出来的规章制度,其内容也不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三是要公示告知,在制定出规章制度后,企业应当将规章制度的内容告知每一个员工。
  在本案例中,正大公司的规章制度根本就没有告诉过作为劳动者的郑小雨,更别说是经过民主程序了。况且,其中“偷盗者罚款300到1000元”的规定也是不符合法律法规的。所以,法院在审理时否定了该规章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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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陆雁
  • 执业律所:
    北京知仁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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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
    11101*********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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