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亮律师亲办案例
男子超市购物被误当小偷 挨打获赔五万元
来源:侯亮律师
发布时间:2008-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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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2月,家住深圳市福田区的吴先生在自家楼下超市购物时被当成小偷,还遭到超市工作人员的殴打。事后,超市虽向吴先生道歉,但是,吴先生感觉自己身心都受到巨大伤害,将超市告上法院。一审法院判超市赔偿1000元,吴先生不服上诉。上周末,吴先生终于等到了二审法院的判决,超市方面须赔偿吴先生5万元精神损失。为何同一案件,赔偿数额差别如此之大?该案应该如何定性?法律依据是什么?
  自家楼下购物受辱
  2006年12月13日下午4时许,吴先生到自家楼下华润万佳超市润丰分店购物,该分店工作人员万某误认为吴先生是小偷,双方为此发生争执并互有拉扯,万某用手打到了吴先生的嘴角。
  事发后,由于感觉超市方面道歉的诚意不足,吴先生将该超市告上法庭,要求对方登报道歉,并赔偿7万元的损失。
  诉至法院 一审判赔1000元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吴先生作为消费者在超市购物期间,被超市工作人员误认为是小偷,造成了吴先生社会评价的降低,侵害了吴先生的名誉权。因事件发生在超市公共场所,加剧了这种损害的后果。万某作为超市工作人员,其在工作期间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相应的法律后果由超市承担。虽然超市事后出具了书面的道歉信,但是未采取其他合理方式消除因侵权而对吴先生造成的不良影响。因此,一审法院判令超市方面赔偿吴先生1000元,并在超市当事店内张贴公告赔礼道歉。
  打赢官司倒贴1500元 一审适用法律不当上诉
  虽然赢了官司,但是法院也判令案件2610元的受理费由吴先生负担2560元,超市方面负担50元。加上法院判令赔偿的1000元,这样一场官司打下来,吴先生竟然还要倒贴钱。吴先生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有失公正,于是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吴先生的代理律师,广东万乘律师事务所律师赵龙认为,一审法院将案件定性为普通的民事案件,属于适用法律不当。赵律师提出,1999年8月5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就广东省如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做出了一些规定。根据当时的规定,“经营者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或捏造事实诽谤消费者,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物品,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给予五万元以上的精神赔偿”。
  二审依据地方法规判赔5万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的判决中,对一审法院的部分判决进行了改判,支持该案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条款,判令超市赔偿吴先生5万元精神抚慰金,并且承担3000元诉讼费,吴先生承担310元。
(摘编自: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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