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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扣除的哥保证金 法院判决应当退还
来源:侯亮律师
发布时间:2008-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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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师傅驾驶的出租车在运营时发生自燃报废后,其所在的出租车公司将他的1万元保证金扣下不还,张师傅因此起诉。出租车公司扣除保证金是否合理?法院将如何判决?
  出租车自燃 公司扣除保证金
  2004年7月,张师傅与丰台区一家出租车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由公司提供一辆夏利车给他运营,他每月上缴2600元。随后,他向公司交纳了保证金1万元。
  2005年6月23日,张师傅的夏利车在正常运营过程中突然起火,最终报废。经消防部门认定,起火原因为车辆内部故障自燃所致。2005年9月22日,公司决定对张师傅留公司察看一年,并处分他赔偿事故全部经济损失。但张师傅并未进行赔偿。此后,公司给张师傅换了一辆富康车继续营运。
  2007年10月,张师傅的车被公司收回更新。一个月后,公司要求与其解除合同。张师傅要求公司退回他所交保证金1万元遭拒,公司还要求他对夏利车自燃的损失进行赔偿。张师傅随后起诉。
  出租车公司:原告不按时保修 应赔偿车自燃的损失
  出租车公司辩称,张师傅不按规定对车辆进行保养、及时维修,出车不检查车辆,最终导致车辆自燃报废,应是事故的责任人。因他重新运营后总是以各种借口不交纳赔偿金,公司无奈之下只好收车并扣保证金。此外,出租车公司当庭反诉要求张师傅赔偿车辆自燃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6.7万余元。
  法院判决:车辆毁损系自燃 保证金应当退还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出租车公司在与张师傅的合同终止时,应当将保证金退还。消防部门认定车辆起火原因是车辆内部故障自燃所致,未明确造成事故的具体原因。出租车公司称张师傅是责任人,并提起反诉请求,但依据不足,法院难以支持。据此,法院判决出租车公司将保证金退还。
(摘编自: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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