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朝勃律师亲办案例
解除劳动合同理由不充分应支付经济赔偿金
来源:于朝勃律师
发布时间:2012-06-27
浏览量:1598

裁决书:

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裁决书

嘉劳人仲(2011 )办字第3758 号

申请人:徐xx,男,1964 年4 月17 日生,户籍地:xxx
委托代理人:于朝勃,上海问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信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注册地:xxx
单位代表人:姚亚平,上海信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徐xx与被申请人上海信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因赔偿金等发生争议,申请人于2011 年10 月8 日向本会申请仲裁,本会依法受理。

申请人诉称:申请人于2006 年5 月起进入被申请人单位工作,每月平均工资2860 元。因母亲住院(手术),申请人于2011 年9 月28 日向被申请人请假,被申请人的车间主任、厂长签字同意后,厂长又要求申请人到经理处请假,表示经理同意后才能请假。申请人认为,申请人请假一直由车间主任、厂长签字同意即可,从来不需要经理签字同意。2011 年10 月4 日申请人回被申请人单位工作时,被要求辞职,但因申请人并没有辞职之意,因此未同意,经理就以旷工为由将申请人辞退,故申请仲裁,要求被申请人一、支付2006 年5 月至2011 年10 月期间年休假工资1 6500 元;二、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4320 元。

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2011 年9 月28 日要求请假3 天,车间主任、厂长批准后,厂长告知申请人3 天事假要向经理申请批准后才能休,申请人在向经理请假时,经理要求申请人当天提供其母亲的病例以证实请假理由成立,否则不能请假,申请人也同意当天提供,但实际上申请人并未提供。申请人之前请假确实只需车间主任及厂长批准即可,但鉴于申请人的表现(2011 年8 月至9 月期间多次请假等各种因素),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的本次请假应征得经理同意。2011年10 月3 日,申请人回被申请人单位要求请病假,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到员工宿舍休息,但申请人不愿意,经理就告知申请人如果以这种心态对待公司的话,还是自动离职吧,但申请人不愿意,反而要求公司快点开除他,并语言威胁恐吓要报复,在此情况下,被申请人贴出公告,以申请人旷工为由将申请人辞退。被申请人在过年时放假10 天以上,期间工资照发,被申请人认为多放假的天数即是年休假,因此不存在再支付年休假工资的问题,综上,被申请人要求驳回申请人的所有请求。
    本会经查:申请人系本市从业人员,于2006 年5 月20 日起进入被申请人单位工作,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 011 年1 月1 日至2011 年12 月31 日。2011 年9 月28 日,申请人因母亲住院治疗向被申请人单位的车间主任及厂长请假,在经得两位领导批准后,厂长又要求申请人向经理请假,并告知申请人经理同意申请人请假后方能视为准假。随后申请人向经理请假,经理要求申请人出示其母亲住院治疗的证明以证实请假事由存在,但申请人当日并未提供相关病例证明。2011 年10 月4 日,被申请人以申请人旷工3 天为由将申请人辞退。2011 年8 月5 日、8 月11 日、8 月19 日、8 月29 日至8 月30 日、9 月2 日、2011 年9 月5 日至2011 年9 月19日(14 天)申请人请假均仅由车间主任和厂长签字即可,2011 年9 月20 日至2011 年9 月26 日(7 天)期间由车间主任及经理签字(厂长不在未签), 2011 年9 月28 日至2011 年9 月30 日事假由车间主任及厂长签字确认。1980 年至2011 年9 月期间,申请人的累计工龄已经超过10 年。申请人离职前每月平均工资2860元。

申请人提供了1、其母亲陈寿英的住院证(开具日期为2011 月23 日)及住院病案首页(入院日期为2011 年9 月26 日),旨在证明其目前在2011 年9 月底住院的事实;2 、病休医务证明,旨在证明2011 年9 月5 日至2011 年9 月19 日、2011 年9 月20 日起7 天内申请人因病休息,医院为申请人开具了病休单;3 、请假单,旨在证明申请人请假仅需车间主任及厂长同意即可,不需要经理批准。被申请人经质证后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1 、2 、3 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同时指出住院时间与请假时间不一致,由于申请人2011 年8 月至9 月期间一直在请假(事假、病假),鉴于申请人的这种表现,因此向申请人提出要求向经理申请经批准后才能准假。
    被申请人提供了2009 年1 月24 日至2 月1 日、2010 年2 月10 日至2 月22 旧、2011 年1 月30 日至2 月11 日期间放假公告,旨在证明该期间申请人已经享有带薪年休假。申请人经质证后表示对其真实性有异议,申请人在职期间从未见到该公告。‘本会认为:根据我国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故对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06 年5 月至2009 年12 月31 日期间年休假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因被申请人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已经安排申请人休年休假,故对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10 年1 月1 日至2011 年10 月7 日期间年休假工资的请求予以支持: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进行处分,甚至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违纪应当以劳动者本人有义务遵循的劳动纪律及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准。是否违纪及违纪是否严重,一般应当以劳动法规所规定的限度和用人单位内部劳动规则关于违纪严重行为的具体规定作为衡量标准。从申请人提供的请假单上可以看出,申请人2011 年8 月至2011 年9 月19 日期间请假均由车间主任及厂长签字即可,而2 011年9月20日病假由经理签字是因厂长不在而由车间主任及经理签字确认。2011 年9 月28 日至2011 年9 月30 日期间申请人请事假已经由车间主任及厂长签字,据此,本会对于申请人请假仅需车间主任及厂长签字确认即可的意见予以采纳。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再报请经理批准的理由是因申请人的表现,该意见显然有失制度性合同原则性,而被申请人也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请事假3天必须经车间主任、厂长、经理同时批准后方能休假的依据,且申请人请事假确系因其母住院治疗并非无故旷工,被申请人以申请人该3 天旷工为由将申请人辞退依据不足,故对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予以支持。
    未案经本会依法审理并调解不成,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之规定,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 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一年期间年休假工资人民币肆仟肆佰柒拾元捌角;
    二、被甲请人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 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叁万壹仟肆佰陆拾元整。
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即产生法律效力。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仲裁员:范波

                            二O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评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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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于朝勃
  • 执业律所:
    上海问学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3101*********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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