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亮律师亲办案例
惊闻所买房屋为“凶宅” 买房者受欺诈诉解除合同获支持
来源:侯亮律师
发布时间:2008-06-24
浏览量:745
家在四川省自贡市的李某花31.8万元从成都市的刘某夫妇处购买了一套70多平方米的二手房,装修时却从邻居处惊闻此房三年前发生过凶案。李某遂将刘某告上法庭,认为刘某构成欺诈,要求解除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李某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顺顺利利买房
  因居住需要,李某看中了一套位于成都市内的二手房。2007年9月,李某经成都一家中介公司向房主刘某夫妇交付了购房定金5000元,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刘某夫妇将上述二手房以31.8万元的价格卖给原告。2007年10月12日,李某支付了全部房款。
  惊闻所买房屋为“凶宅” 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
  2007年10月13日,李某聘请装修公司进屋装修时,邻居一位大妈悄悄告诉他,2004年间,就在这套房子里,刘某夫妇20岁的儿子将一名到他家做客的10岁小女孩杀了,还残忍地将小女孩的尸体肢解成多块后藏在屋顶上的水箱边,好几天后尸体才被邻居发现。听到这一消息,李某顿时毛骨悚然,立即到辖区派出所求证,不幸消息被证实。
  为此,从此以后夜不能寐的李某多次找刘某夫妇商量退房事宜,结果均遭到拒绝,无奈之下只能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其与刘某夫妇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退还购房款。
  原告认为:被告刻意隐瞒事实 构成欺诈
  李某认为刘某夫妇故意隐瞒房屋真实情况,诱使自己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李某说,整个房屋买卖过程中,刘某夫妇从来没有提及房屋曾发生过如此恶劣凶杀案的事实,属于刻意隐瞒事实,构成了对自己的欺诈。现在,该房屋的价格因凶杀案实际上已经极大降低,因此,刘某夫妇的欺诈行为已严重损害了他的财产权益和精神利益。
  被告认为:房屋产权明晰不存质量问题 不应解除合同
  刘某夫妇则表示不能理解李某的感受,辩称自己卖的是房子,不是房子的历史。刘某夫妇认为,谁家都有生老病死、旦夕祸福之事,如果就因为房内曾经死过人就要求退房,那中国的老房子就都不能住人了。买卖过程中,他们没有义务主动告诉买方这些情况,因此当事双方的买卖完全合理合法。刘某夫妇还称,尽管儿子做了错事,但法律已对儿子予以了应有的惩罚,而且事情已经过去多年了,李某也已经付钱收房,因此,李某在房屋没有任何质量问题的情况下,旧事重提揭人伤疤,并以此为借口要求退房,实属极不合乎情理。刘某夫妇最后认为,依照规定,他们作为房屋卖方已将手续齐全、产权明晰、不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交给了李某,履行了相关义务,故请求法院驳回李某的诉请。
  法院判决;解除双方房屋买卖合同
  2008年6月18日,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公开宣判,认定被告刘某夫妇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其行为已构成欺诈,判决撤销李某与刘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李某向刘某夫妇退房,刘某夫妇向李某退款。
  法官说法:买卖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本案的主审法官舒旭东认为,当前房屋价值,实际上是由建筑成本、交通、地理位置、居住环境、人文环境等多种综合因素构成。根据现实生活中人们的观念和风俗习惯,对住宅内发生的凶杀碎尸事件感到恐惧和忌讳,这是一种客观存在的普遍现象。根据价值规律及现实生活实际,发生过凶杀碎尸事件的住宅,虽然在实物形态上没有受损,但是依据人们现实生活的观念,房屋会因购买者的忌讳而大大贬值。因此,房内曾发生凶杀碎尸这一事件,已经构成了合同标的物的重大瑕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之规定,被告刘某夫妇在出售其房屋时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向原告李某告知房内曾发生过凶杀碎尸事件的事实。
  本案中,由于被告刘某夫妇未履行告知义务,其行为就构成欺诈,因此,原告要求撤销购房合同、退还购房款的请求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法院应予以支持。同时,由于原告订立合同时没有全面了解房屋状况,对纠纷的酿成亦有一定责任,故其应承担部分诉讼费用。
(摘编自:人民法院报)
以上内容由侯亮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侯亮律师咨询。
侯亮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104好评数0
  • 办案经验丰富
中山西路356号四楼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侯亮
  • 执业律所:
    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03120*********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河北-石家庄
  • 地  址:
    中山西路356号四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