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2002年,A和B年结婚,后生下一子。婚后两人感情尚可。2005后,A由于工作原因经常出差。2008年至去年1月期间,他在出差期间与别的女子同居,不再对B尽夫妻义务,随后提出离婚。
案件分析
A未离婚而与他人同居,对婚姻有过错,而且在离婚过程中有隐匿和转移共同财产的情形。根据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终审判决两人离婚,孩子归B抚养,A一次性给付17万余元抚养费、财产补偿6万元,损耗赔偿5万元。
A长期出差在外,对家庭和子女缺乏关心,并在婚姻期间与他人同居,严重伤害夫妻感情,依法应给予张某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