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向李某购买商品房一处,该商品房在有开发商附赠的地下车位一个,李某出售此处房产时,也在双方的买卖合同中写清楚:所售房产价格包括地下车位一个。但买卖合同签订之后,双方也按照规定到国土局进行了产权的过户,张某在使用车位时,受到了物业管理处的为难。
张某找到本律师,在查看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及其他的证据之后,依当事人的委托向法院提起起诉。该案最后法院判决被告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相关的车位手续办理手续,并赔偿原告损失5万元。
律师以案说法:车位的使用权问题在法律规定上尚存在空缺,如买卖商品房涉及到车位问题的,需确认使用权的归属及期限,并将此问题在合同中约定清楚,以免产生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