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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均喜律师亲办案例
案情简介(以下名称均为化名):
来源:郑均喜律师
发布时间:2012-06-22
浏览量:862

案情简介(以下名称均为化名):

        李于2008年6月12日进入天地电梯有限公司公司(以下简称“天地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有效期自当日起至2011年11月25日的劳动合同,李实际在天地公司工作至2010年8月25日。

       2010年8月初天地公司在审计过程中发现李向公司报销的机票发票有三张为虚假发票,其实际购买机票的金额同报销金额相差人民币1400元。在向李洪成询问后,李不能作出合理的解释,根据天地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天地公司在2010年8月26日向李洪成发出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将李洪成解雇。2010年9月14日,李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天地公司向其支付:1、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人民币30965元;2、支付2010年4月到同年9月的季度奖金5000元;3、支付2009年度、2010年度18天未休年休假工资人民币10250元。

        劳动仲裁时,李辩称,其对虚假发票并不知情,且已经将多报销的1400元返还给了公司,同时李还向仲裁部门提供加盖了航空公司印章的情况说明,该说明指出李对虚假发票并不知情等。劳动仲裁部门判决天地公司同李洪成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无相关依据,应向其支付经济赔偿金,并支持了李洪成的其他仲裁请求。

       天地公司委托律师代理此劳动纠纷案件,该案件的重点和难点是:1、天地公司同李洪成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违法。2、公司是否应当按照以前的标准向其支付季度奖金;3、未休年休假工资如何计算?

        经过对证据的审核,律师认为:1、天地公司同李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是符合劳动合同法、公司规章制度、双方签署的劳动合同之规定的,不属于违法解除,不需要支付经济赔偿金。庭审前,律师进行的相应的调查工作,并自航空公司处得知为李洪成出具证明的机票代收机构是不存在的。庭审过程中,律师通过法庭询问和法庭辩论阶段确定了李在向公司报销有相应的注意义务和已经知情。后李洪成又辩称是为了兼顾公司和航空公司人员的利益。2、奖金制度是按照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予以发放,如果不符合奖金发放规定则不予发放奖金,在第二、第三季度李在评审过程中不达标,因此不符合公司发放奖金的条件;3、未休年休假的计算标准错误;

        法院判决如下:1、天地公司无需向李洪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天地公司无需向李洪成支付2010年的季度奖金;3、天地公司向李洪成支付2009年、2010年未休年休假工资人民币1116.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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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郑均喜
  • 执业律所:
    山东德衡(枣庄)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704*********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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