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振宇律师亲办案例
故意伤害致人两处重伤,缓刑辩护成功
来源:黄振宇律师
发布时间:2012-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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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2月份,从未出过远门的赵某不顾家人的强烈反对,独自一人离开家乡来到W市打工。通过朋友的帮忙,他在W市也找到一份工作。虽然是个小工厂,但工资还算可观。在工作的过程中,赵某结识了工友夏某和高某,关系比较不错,但与厂里的其他工友还不是太熟。

    4月10日晚,夏某为女朋友“宝宝”过生日,同时高兴的喊上赵某、高某及其他五、六个工友一块来的“天北利”饭店,七、八个人在二楼选了一个较为豪华的一个包间。吃蛋糕时大家尽兴的闹,尽情的笑,每个人都弄得身上、脸上全是奶油。二楼没有洗涮间,洗脸要去一楼。有几个工友去洗脸,途经一楼大庭时遇上了在一楼吃饭的另外两上工友于某和冯某。于某和冯某得知夏某等在二楼吃饭时,来到二楼包间给工友敬酒,敬酒时因赵某不喝,甚是不爽,认为是赵某不给面子。虽经夏某再三解释说赵某不会喝酒,但其二人仍较为生气。

    于某和冯某返回一楼后,于某越想越气,又上楼来把赵某叫到一楼,给赵某倒了一杯白酒,让赵某喝,并宣称如果赵某不喝这杯酒,今天就没完。赵某说自己从来不喝酒,这时夏某也下来劝说,再次向于某和冯某解释赵某从不喝酒的事情。这时,于某恼怒了,把赵某喊到饭店门口,说赵某你平时在厂里就很牛,现在更是不给面子,赵某一再表明自己不喝酒的事实。于某不听赵某的解释,说话间就对赵某进行殴打,冯某也随后出来殴打赵某,赵某被从门口台上打下台去.。赵某见势不妙撒腿便跑,于某与冯某紧追不舍,边追边打,追到大约距饭店门口100米处的“家家悦超市”门口时把赵某打倒在地,并对赵某的头上、身上连踢带打致赵某左小腿受伤。赵某情急之下,随手拿出携带的小水果刀进行反抗,边爬边挥舞水果刀。待赵某站起后,于某与冯某对赵某又是一阵殴打,赵某边跑边用水果向后挥舞抵抗,并趁于某与冯某不在追赶时跑掉了。其跑掉后让小门诊的大夫对自己的腿部进行了简单的包扎,第二天一早就乘车离开了W市。

    2011年2月19日晚,赵某在S县城被当地公安部门抓获,赵某方知2010年4月10日晚,其将于某扎伤,经法医鉴定肝破裂、乙状结肠破裂两处都是重伤。其后,赵某被移交W市公安机关,W市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向W市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

    在W市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期间,赵某的父亲赵一委托黄振宇律师为赵某的辩护人。黄振宇律师接受委托后,赶往W市检察机关了解相关案情并前往W市看守所会见了赵某,经询问赵某,黄振宇律师认为赵某系正当防卫超越了必要的限度。

    在庭审过程中,黄振宇律师首先对赵某的防卫过当进行了充分的论述,其次从初犯、主观恶性、一贯表现、悔罪态度等几方面给赵某作罪轻辩护,最后从家庭具有监管条件,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方面进行了缓刑辩护,最后法院采纳了黄振宇律师的上述辩护意见,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两年。

    通过该案例,黄振宇律师告诉大家,任何案件都要从客观方面分析案发事实,然后在该事实的基础上适用法律,以维护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附:刑法相关条文

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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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黄振宇
  • 执业律所:
    山东鲁阳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715*********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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