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也渝律师主页
田也渝律师田也渝律师
139-9681-9718
留言咨询
田也渝律师亲办案例
原告谢某与被告重庆市涪陵区创越矿产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田也渝律师
发布时间:2012-06-21
浏览量:893

基本案情:

       原告谢某起诉被告重庆市涪陵区创越矿产品有限公司要求支付运费,重庆市涪陵区创越矿产品有限公司的法律顾问,审查了原告提供的证据后,认为原告在本案中不具有诉讼的主体资格。原告于2011年9月8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法院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裁定准许原告谢某撤回起诉。

       [律师评析]

       我作为重庆市涪陵区创越矿产品有限公司的法律顾问提出如下观点:

        第一,我公司未直接联系谢某,未与原告谢某形成运输合同关系。

        第二,原告提供的单据不能够证明,我公司与原告有债权债务关系。

 

 

以上内容由田也渝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田也渝律师咨询。
田也渝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49好评数0
重庆市江北嘴金融街3号人保大厦15楼
139-9681-9718
在线咨询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田也渝
  • 执业律所:
    重庆学苑(涪陵)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5001*********457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重庆-重庆
  • 咨询电话:
    139-9681-9718
  • 地  址:
    重庆市江北嘴金融街3号人保大厦15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