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10日12时许,被告人魏某某到沈阳市皇姑区陵北街某某某室,乘人不备拿走3*50+2型电缆95米(价值人民币11400元)、3*35+2型电缆60米(价值人民币4800元)、2*25+2型电缆60米(价值人民币4200元)及315型电焊机1台(价值人民币700元)盗走。
辩护人在庭审中提出被告人与被害人原系朋友关系,双方之间有经济纠纷,被告人因一时冲动才将被害人的物品盗走,社会危害性较小,现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赃物已经返还被害人,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按照法律规定盗窃数额巨大,法定刑在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的量刑标准:
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最终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