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湖北紫霄律师事务所受被告人耿勇刚的委托,指派我作为被告耿勇刚抢劫一案的第二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查阅了本案的全部案卷,会见了被告人,走访了有关人员,特别是对被告人所说协助公安抓获同案犯、检举揭发他人进行了细致的调查。现就本案有关情节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请法庭评议时参考。
一、被告耿勇刚有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的情节,酌情从轻考虑
被告耿勇刚归案后,对公安机关提供的照片进行了辨认,并通过照片指认同案犯,为公安机关及时抓获同案犯提供了方便。尽管这不是法定从轻情节,但结合被告耿勇刚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考虑。
二、被告耿勇刚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耿勇刚被采取强制措施后,曾向看守所领导检举揭发他人刘东有盗窃、抢夺等犯罪行为。由于被检举揭发人刘东的行为实施地在外地,目前正在查证落实。如果查证属实,属于立功表现,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被告耿勇刚实施犯罪时才刚过十八周岁不几天,又是初犯,酌情从轻考虑
被告耿勇刚是1987年5月10日出生,犯罪行为发生日是2005年5月23日。被告耿勇刚实施犯罪时才刚过十八周岁十二天。被告耿勇刚以前从没有受过任何处罚,这一次是初犯。结合被告耿勇刚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考虑。
以上意见供参考!
辩护人:湖北紫霄律师事务所罗天兴律师
年 月 日
结果:法院没有采纳辩护律师意见,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