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 年12月8日,张某萍与李某军在原籍湖北省协议离婚。在此之前双方女儿由张某萍父母照顾,双方离婚时约定李某军支付张某萍人民币20000元作为补偿,但到期后,李某军拒绝支付。张某萍有离婚证、离婚协议书等证据佐证。
法院认为,双方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该协议明确约定李某军应向张某萍支付张某萍父母代为照顾双方女儿期间的生活补偿款20000元,李某军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义务。判决:
李某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张某萍人民币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