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芳律师亲办案例
刘芳辩护词选 之十
来源:刘芳律师
发布时间:2012-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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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新(化名)案件的情况说明

           (审查起诉阶段写给检察院的律师意见)

                  辩护人: 刘     芳

    犯罪嫌疑人江新于20078月因涉嫌故意杀人被刑事拘留,半个月后被逮捕。

    案发过程

 (说明:因目前尚未看到卷宗,此案情叙述系根据江新自述——因为20086月新《律师法》出台之前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还不能阅卷

 

     江新自结婚后,一直与婆婆一起生活。一家人相处得很和睦,只是因江新婚后一直未能生育,婆婆感到有些遗憾。江新很能理解老人盼孙子的心情,因此她更加孝敬婆婆,同时她与丈夫的关系也相处得很好。案发的前几天,江新因事未在家中居住。事发的前一天,江新的姑姐给她打电话,说婆婆身体有些不适,她听后即回家来照顾婆婆。

     案发当天凌晨1时左右,江新听见婆婆还没有睡着,她听见婆婆上厕所,就过去照顾她。婆婆说她睡不着,于是两人就去楼下聊天(她家住的是复式楼)。在聊天中,婆婆的情绪很不好,她说这个房子风水不好,自从住进来,家里就不顺,儿子抓进去了……越说情绪越激动,又说这一切都是江新造成的,说她是丧门星,不生孩子还招来家门不幸。江新分辨了几句,婆婆更加气恼,于是操起茶壶就向江新的头上砸,江新忙夺下茶壶,婆婆又抓住江的头发,把她的头往地下嗑,当时把江新按倒在地上,又上去掐她的脖子。婆婆身材肥大,江新身材瘦小,体力不及婆婆。江大喊“救命”!无人听见。她被打倒在地并被掐得透不气来。正在这时,她感到屋里一片漆黑。为了挣脱,她在黑暗中顺手抓起东西与婆婆对打。之后她就失去了知觉。

     当她醒来时,屋子里还不是很亮,但可以看到婆婆扒在地上。她忙上去想把婆婆拉起来,可以拉不起,喊也不应。江新十分恐慌,她急忙打开家门朝外喊救命,又上楼去喊保姆(保姆熟睡,耳朵又聋,对于当晚发生的事一概不知)。保姆被喊下楼,江新让保姆去叫保安并叫人快救婆婆(这其中江新是否有叫保安报警的情节,她的陈述不是很清楚,有待阅卷时查看)。保安拨打了110报警,婆婆当时已经死亡。这时江又昏迷,保安把她抬到门外,又叫来“120”,把江新送到医院。江新在医院就诊时被公安人员抓捕。

    案件性质

 (说明:公安机关定性为故意杀人。关于案件的定性,目前在没有看到卷宗的情况下,我不便展开来谈,因此对案件定性暂作保留。 ) 

    这里只谈一点结论:那就是:本案不是故意杀人。

    公安机关认定“江新从抽屉里摸出一把铁锤,击婆婆的头部,致其昏迷,江新因此不知所措,直至凌晨6时许,才将家中保姆叫起”,这段至关重要的案情描述是不准确的。因为当时是在黑暗中(很可能是突然停电),江新无法看清她手里拿的是铁锤还是什么,也无法看清手中的东西指向的是婆婆的头部还是什么其它部位;这从死者的法医鉴定报告上可以验证这一点:因为死者的头部没有致命伤,即没有颅骨骨折,也没有颅脑损伤,而是身体一些部位有多处表皮伤和皮下出血,死亡原因是因为失血过多。从这些伤来判断,如果抢救及时,根本不会死亡。造成没有及时抢救的原因,更不是象公安机关认定的那样,是江新“因为不知所措”,就眼睁睁地在现场从凌晨1点多钟,等待了5个小时,直等到清晨6点钟,眼睁睁地看着婆婆死去,才去叫醒保姆。这样的描述,会使人误认为江新在故意杀人!她在盼望婆婆死亡结果的发生,待婆婆死亡后,才去虚张声势地叫人、制造救人的假相。这种认定是不符合事实的!事实是当时江新也被婆婆打伤昏迷,她在自己失去知觉的时候,是无法及时抢救婆婆的。江新被抓时,她的身上也有伤。对于她的伤,也应当进行法医鉴定。律师在接受此案后,在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提出了要求对江新进行法医鉴定的申请。因为这一情况很重要,它可以证明嫌疑人江新的陈述是否属实,对于准确、客观地认定案情十分必要。

    还有一个重要情况,那就是我非常重视江新对我说的案发时她的“眼前一片黑”的这一细节。我当时想,这有两种可能,一种是屋子里突然停电了,一种是江新被打昏了。那么这两种可能,无论是哪一种都对案件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也就是说,都是对我的当事人有利的。所以我必须搞清这个问题。于是我仔细询问江新:是在打起来之前屋里黑的还是在打的过程中黑的?她说是打起来之后黑的,我又问你是被打昏了看不清了,感觉屋子里黑的,还是房间停电了黑的?她说可能是停电了黑的。被打昏是在眼前一片黑之后。于是,我又把这一情节说给公安机关的办案人,并申请公安机关补充调查案发时江新所在的小区是否停过电。公安机关接受了我的申请,进行了补充调查,经查,当时小区没有停电,是江新的家里电源故障致使断电(因为江新被抓的同时,其住宅就被公安机关查封了,所以案发现场没有被破坏,屋内断电的情况是属实的)。

     这一情况充分证明了江新所说的案发当时房间停电,眼前黑暗是事实。那么在黑暗中的撕打,江新是无法看清她拿的是什么工具,打到婆婆的什么部位的,因此就不能象公安机关认定的那样是照着婆婆的头部猛打并将婆婆故意打死。

     同时公安机关也接受了我的申请,对江新的伤情也进行了补充鉴定。鉴定结论是江新身体多处受伤。

    综上所述,本案的性质不是故意杀人。      

    真诚悔过        

     当江新知道婆婆死后,她惊恐万分,所以在案发当时,她说有贼进了她家。但是到了看守所之后,很快她就纠正了自己的说法,并全部坦白交待了案情。江新对于婆婆的死一直有很深的负罪感,她对自己的行为痛不欲生且悔恨不已。她在看守所里给其姑姐写信说:“我天天都在责备自己的过失,死可以弥补的话,我真的很愿意,我现在活着比死还要痛苦”。

     由于江新过度地后悔和自责,使她的精神已经崩溃。当我于2007年10月30日会见她时,看到的是一个已经不能正常与人交流、只会说“蛋糕”“蒋勤勤”的江新。看守所里的管教要求律师快些把她保出去,否则在里面是很危险的。对于这种情况,建议尽快进行精神病鉴定,如果确实患病,应当及时取保候审并进行治疗。

     补充调查

    本案中有一个情况,请检察机关进行核查,那就是江新平素与婆婆的关系。这个问题是关系到江新是否与婆婆有前嫌,是否足以致使她产生杀害婆婆的犯罪动机的问题,因此应当查清。

     据说,江新的丈夫从看守所里捎出信来,他根本不相信他的妻子会杀害他的母亲。这样的情节,对于江新案件的定性至关重要,所以请检察院的办案检察官能够对这些情况进行调查。

     以上是我对江新案件的情况初步说明。仅供参考。如有需要,等看完卷宗后再系统说明。

                       辩护人——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刘芳

                                           2007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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