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群律师亲办案例
案件起诉拖了九年,过了诉讼时效吗?
来源:汪群律师
发布时间:2008-06-09
浏览量:707

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  汪群  20075

**(即原告)为北京人,于1995年同武汉**房地产开发公司(即被告)签订了《武汉市**广场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交房日为19966月,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通知原告因各种原因不能按期交付所购房屋,直至199712月才向原告寄发了《**广场入伙收楼通知书》。因被告严重违反合同约定的交房期限,原告按合同要求退房,多次以特快专递(都未查回执)的形式向被告致函交涉退房事宜,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

2006年,原告无何,找到我和李英杰律师提供法律帮助,查阅材料后我们认为,本案实体上没有什么问题,关键看时效。因本案从纠纷的发生到2006年有9年的时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若在连续的两年内没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其向被告主张过退款事实,则本案原告面临的结果将是被法院以超过诉讼时效驳回诉讼请求。为了保留诉讼时效,我们建议原告立即向被告寄发特快专递,要求退款。在保留时效证据后,马上向法院起诉,在诉讼中,被告的代理人对原告在连续的两年内向被告寄发特快专递的相关证据事实不持异议,但称原告向被告所发的特快专递都没收到,不能证明原告这几年向被告主张过退款事实,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超过诉讼时效,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对以书面信件为载体主张权利,其诉讼时效是以权利人发出为准(开始计算)还是以相对人收到为准?对此相关法律没有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3条也规定:诉讼时效因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后,权利人在新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再次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再次中断。根据上述规定,我认为该主张应以发出为准(当然要有客观事实证明或相对人的认可),并不能因相对人的否认或非因权利人的意志致使信件确未被相对人收到(如邮递员邮递的过程中遗失)而否定权利人的主张、驳回其诉讼请求,否则,不利于保护权利人的司法救济权利,也有违诉讼时效立法精神,即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保护经济稳定的本意(具体见本人《论诉讼时效的中断》一文)。

法院审理认为,关于诉讼时效的认定,根据《举证规则》,原告已证明其在争议发生后的两年内向被告主张过,超过两年的时间有诉讼时效中断的事实,我们的代理意见被采纳。对于被告的否认,缺乏事实依据,不予采信。 最后,武汉市江汉区法院作出(2006)汉民二初字第81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武汉**房地产开发公司返还原告冉**购房款255000元,并支付房款利息。

纵观本案,成功之处在于:

一、指导当事人收集、保留证据,将诉讼时效两年的期限连接起来,以书面证据的形式客观反映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后一直在向对方主张权利这一事实,证据准备充分、完整。

二、结合法律、法规对诉讼时效的规定,抓住“诉讼时效因当事人一方(权利人)提出要求或主张权利而中断”这一论述, 结合立法精神,提出诉讼时效中断的时间以权利人主张为准,即以发出主义为准。

三、收集相关材料及案例,用大量证据证明上述观点符合法律原则、社会现状;与主审法官沟通良好,最后能被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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