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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答辩书
来源:曹兰田律师
发布时间:2012-06-15
浏览量:1572

劳动仲裁答辩书

 

答辩人:湖南**公司,法定代表人:***,单位地址:长沙市***B座2829,联系电话:13627489098。

被答辩人:***,女,1984年*月2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地址:湖南省湘阴县***,联系电话:***。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提出的仲裁请求,现答辩如下:

一、与被答辩人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不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酒业公司)。

2012年2月初,酒业公司与湖南***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化公司”)达成口头用工输出协议,双方约定:一、由酒业公司负责安排文化公司的职工工作,并根据岗位职责发放工资;二、酒业公司不负责对文化公司员工的管理,但酒业公司每年支付20万元作为文化公司管理的报酬;三、文化公司与其职工因劳动关系引发的一切劳动争议均由文化公司负责。酒业公司与被答辩人只有经济关系,酒业公司并不对其进行管理(见证据),与被答辩人不存在任何行政隶属关系,酒业公司只对被答辩人提供的劳务支付报酬。因此,酒业公司与被答辩人仅仅存在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二、被答辩人在酒业公司的入职时间错误,双方也从未约定劳动报酬。

被答辩人的仲裁申请书所陈述的内容与她所提交的证据不一致,申请书中称“于2011年11月23日进入酒业公司”,但从其提交的证据来看,这个时间应是被答辩人在文化公司的入职时间。被答辩人应是从2012年2月20日以后进入酒业公司的,被答辩人提交的证据(样品申请单)能相佐证。退一步讲,既是认定被答辩人与酒业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被答辩人所说的入职时间也是错误的。

酒业公司与文化公司的用工输出关系虽没有书面协议,但用工输出事实客观存在。退一步讲,即使不承认酒业公司与文化公司的用工关系,而直接认定酒业公司与被答辩人构成劳动关系,则劳动报酬双方也并未约定,因此,不应该按被答辩人与文化公司约定的正式工资来支付被答辩人的仲裁请求。

三、增加的仲裁请求无任何法律法规依据。

被答辩人于2012年5月7日主动申请离职,已经和文化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5月7日之后也从未给酒业公司提供任何劳务。在5月7日之后,酒业公司与被答辩人既不存在任何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又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在根本未建立劳动关系的前提下,何来解除劳动关系?!在被答辩人离职登记表的离职原因之处,被答辩人本人注明是个人原因,据此依据我国劳动法律法规根本不存在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问题。

针对被答辩人在仲裁申请书中提到“克扣”和“拖欠”工资的情况,答辩人认为:依据我国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克扣”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的行为。拖欠工资也是在无故拖欠的条件下,用人单位才需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劳动关系的双方既有权利也有义务,劳动者旷工不上班,单位有权利扣减劳动者的当日工资(即使是劳动者因事请假的,也可以扣除当日的工资)。被答辩人无故不上班,对公司造成损失不说,扣除你当日工资应属应当并不违法。此种情况下,哪部分是你应得工资呢?扣减不属于你应得的工资怎么是克扣工资呢?再加之,被答辩人与酒业公司也未约定每月的工资报酬,你的应得工资是多少呢?单位员工都已经按时领过工资,你自己因旷工、迟到,工资扣减了而拒不领工资,单位又怎么是无故拖欠工资呢?!

请仲裁委查明事实,依法作出公正裁决!

              

 

                 答辩人:

                                 2012年6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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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曹兰田
  • 执业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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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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