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景玉律师亲办案例
使用员工照片 单位被判侵权
来源:李景玉律师
发布时间:2008-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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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单位擅自使用自己所拍照片,而不署名、不支付报酬、随意修改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员工孙先生将单位告上法院。

  记者今天获悉,广阳法院日前判决确认了孙先生对照片的著作权,并判令孙先生所在单位停止侵权,赔礼道歉,但驳回了孙先生的索赔要求。

  孙先生诉称,单位未与自己商洽,使用了84张自己的摄影作品,还对照片做了裁剪或拼接,且未给作者署名,也未支付报酬。

  为此,孙先生诉至法院,提出了确认照片的著作权,要求单位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5万元、经济损失5万元等诉讼请求。

  在法庭上,被告承认确实使用了孙先生的照片。但表示这些照片均为时事新闻性质,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被告同时认为,孙先生作为办公室负责宣传联络的员工,拍摄照片是在履行职务,即使照片具有著作权,权利也属于博物馆。

  法院审理

  经过审理广阳法院认为,作为单位负责宣传的工作人员,在活动中拍摄照片属于原告的职责范围。因此,原告所拍照片是职务作品,84张照片的著作权应当归原告享有。

  著作权法规定,由作者享有著作权的职务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被告单位在馆刊中使用原告所拍照片,无需原告许可。原告在工作期间已领取工资,劳动价值已得到体现,因此被告也无需再付报酬。

  但在署名方式上,被告单位确有不当。采取多人同时署名的方式,无法表示出哪些是原告的作品。且未经许可的修改行为,也侵犯了原告的修改权。

  据悉,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已上诉,案件正在二审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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