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爱兰律师亲办案例
周X华诉李X凡离婚纠纷代理词
来源:曾爱兰律师
发布时间:2012-06-13
浏览量:1351

尊敬的审判长:

     广东天行健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原告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周X华诉李X凡离婚纠纷的一审诉讼代理人。经过庭审调查和法庭辩论,现代理人根据相关事实和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被告经常对原告事实家庭暴力,造成双方感情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应判决解除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关系。

     虽原被告双方系自由恋爱,但恋爱毕竟不等同于婚姻,婚姻生活不光需要忍让和付出,更需要关爱与体贴。然而事实上,被告作为一名丈夫,给予妻子的不是体贴与呵护,而是没完没了的拳打脚踢。一次次的保证,一次次的原谅,换来的依旧是一次次的拳脚相向。为了摆脱这痛苦的婚姻,原告曾多次提出离婚。然而被告不但不肯离婚,反而采取更过激的行为:趁原告不注意之际,偷偷将只有一岁大的孩子抱回老家,并扬言:“想离婚,休想见到儿子!”身体上的伤痛原告还能默默承受,但亲身骨肉的分离却让原告痛不欲生,夜不能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家庭暴力,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继续勉强维持这桩婚姻只会令双方更痛苦,对原告来说更是一种伤害。因此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关系。

      二、离婚后孩子由原告抚养,既符合事实又符合法律规定。

     原告自从生下孩子后,为能更好的照顾孩子,使孩子正常享受母爱,原告主动放弃了需经常在外出差但报酬颇丰的工作,全身心在家抚养照顾孩子,彼此间早已建立了深厚的母子之情。儿是娘的心头肉,自从被告将孩子偷偷抱走后,原告就一直精神恍惚,夜不能寐,终日以泪洗面。被告口口声声说不离婚是为了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让孩子的身心更健康。然而事实上,被告将孩子抱走并不是自己亲自抚养照顾,而是将其丢给自己地处偏远且已年迈的父母家,使得孩子小小年纪就无法享受到正常的父爱、母爱,无法享受正常的家庭温暖。虽然我们相信孩子的爷爷奶奶也可以照顾孩子,但毕竟爷爷奶奶不能等同于父母,无法取代父爱母爱。况且,爷爷奶奶家的生活环境、经济条件较差,与他们共同生活的还有一个精神不健全的叔叔,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小姑等,两位老人也年事已高,体弱多病,再加上还要照顾其他儿孙等,身体早已不堪重荷。如果把小孩的抚养权给被告,而被告自己长期在外打工,根本不可能有能力亲自在家照看孩子,那么势必又把孩子丢给爷爷奶奶照顾,试问,这样的环境会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该意见第一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扶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与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根据上述规定,若被告不能举证证明原告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在解决孩子的抚养权问题上,就应当结合原被告双方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秉着有利孩子健康成长的原则来进行判决。而本案中,原告不论是抚养能力还是抚养条件都远优越于被告,因此婚生孩子的抚养权给原告既符合事实又符合法律规定。以上意见,敬请法庭采纳。谢谢!

                                                           代理律师:曾爱兰

                                                           2011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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