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爽快给门面 女方久拖补偿款 离婚不履行协议 前夫两告前妻
两人协议离婚后,前妻答应补偿前夫12万元却耍赖一分不给。前夫无奈之下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2011年2月28日,舒某与前妻陈某协议离婚时,双方在协议书上签名确认男方同意将位于盘龙城四季美的一间门面归女方所有,女方支付男方门面款12万元,此款分别于去年5月1日前付4万元,同年9月1日前付清8万元。但女方逾期均未支付,舒某多次追讨无果,于去年7月11日将陈某告上黄陂法院,要求支付4万元。陈某不服上诉至武汉中院,被维原判,被告仍未支付第二笔8万元离婚协议款,舒某又一纸诉状将耍赖前妻陈某告到黄陂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8万元及逾期还款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
黄陂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离婚时达成的协议,是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形成的,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应按协议履行义务。根据《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判处陈某履行协议承诺并支付同期利息。
注:王文振律师接受舒某委托代理其诉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2011年4月23月日,舒某向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起诉,2012年5月21日,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王文振律师出庭,2012年5月30日,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鄂黄陂民一初字第00199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陈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舒某8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1年9月2日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日止)……审判员曾庆伟书记员刘珊……2012年6月4日,王文振律师到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签收上述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