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萍律师亲办案例
离婚案代理词
来源:罗萍律师
发布时间:2012-06-13
浏览量:1675

尊敬的审判员:

    湖南奋斗者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首某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本案的诉讼代理人,通过刚才的庭审,并依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和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被告婚前感情基础薄弱,婚后经常因为家庭琐事争吵,现被告已搬出家与她人同居,双方已无和好的可能。

原、被告间的关系比较特殊,当初原告之所以决定跟被告在一起纯粹是为了维护家庭的稳定,两人之间的兄妹之情要大过于夫妻感情。也正是因为原告年糼无知,没有正确的理解好两人的感情,才造成如今的痛苦。做兄妹与做夫妻是完全不同的,做夫妻是要共同生活一辈子。

    正因为原、被告婚前感情基础薄弱,两人婚后正式生活在一起双方的差异慢慢显现出来,被告经常打牌,对原告和小孩不管不顾,完全没有尽到一位丈夫和父亲应尽的责任,双方经常发生争吵,没有沟通,导致夫妻感情日益淡薄。自20096月份后,被告便正式从家里搬出去,更有甚连自己的儿子都不联系,儿子问他在哪儿要去看他,他都不予理睬,只是偶尔跟自己的母亲联系,这已严重影响到夫妻间的感情。

因此,可以说,原、被告间的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根本无和好的可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的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应准予离婚,故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准予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

二、婚生小孩首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生活费600元直至小孩满18周岁止。

    由于婚生小孩首某某一直是由原告照顾,被告从未关心和照顾儿子的生活,现在甚至连儿子的电话都不接,为有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婚生小孩首某某应由原告抚养为宜。

关于小孩的抚养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的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被告邓向林有固定的收入,但因为原告不清楚被告的收入状况,故按湖南省平均人均工资2440元计算,故因此要求被告每月应承担600元的抚养费。

综上所述,原、被告从一开始就误解了两人之间的感情,婚后也未培养出感情且生活在一起后两人的差异慢慢突显,争吵不断,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故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让双方重新开始新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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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罗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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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3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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