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文莲律师亲办案例
莆田市天宇钨业有限公司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荔城支公司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驳回原告对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来源:章文莲律师
发布时间:2012-06-11
浏览量:1866

原告:莆田市天宇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埭头镇高林工业小区。

委托代理人:吴俊杰、蔡雨安,福建聚华律师事务所。

被告:蔡炳华,男,198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莆田市城厢区华亭镇涧口村蔡路13号。

被告:陈靖,女,1986年9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莆田市城厢区常太镇太村新上11号。

委托代理人:张硕,男,1979年8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莆田市城厢区华亭镇樟塘村林头5号。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荔城支公司,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梅园西路1163号。

委托代理人:章文莲 林长青 ,福建品义律师事务所。

原告诉称:201u的1年8月3日12时30分,被告蔡炳华驾驶闽BE9811号轿车,途径荔港大道体育中心十字路口,与林少波驾驶的原告所有的闽B08192号尼桑工具车相撞,致林少波轻伤及闽B08192号尼桑工具车损坏的交通事故。2011年8月30日,本事故经交警认定,被告蔡炳华负事故全部责任,林少波无责任。2012年1月14日,原告的车辆损失经福建中信司法鉴定所鉴定评估为83875元,其中材料费77825元,工时费6050元。此外,原告还支出鉴定费3500元。经查,肇事车闽BE9811号轿车系被告陈靖所有,在被告三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本事故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但至今三被告仍分文未赔偿给原告。据此,请求:1、依法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给原告因本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87375元及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被告陈靖辩称:1、本案的肇事车辆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荔城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投保期间为2010年12月24日至2011年12月23日,本起事故在保险期间内,所以本起事故的损失应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荔城支公司承担赔偿责任;2、本起事故肇事车辆系被告陈靖借用给案外人黄振忠,可能黄振忠再借给被告蔡炳华,至于这之间是什么关系被告陈靖也不清楚,所以本案事故的损失与被告陈靖无关,应驳回对陈靖的起诉;3、对福建中信司法鉴定所的鉴定评估意见书同意保险公司的意见。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荔城支公司代理人辩称:1、被告蔡炳华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的驾驶证,保险公司可以根据保险条款主张免责;2、肇事车辆闽BE9811号车辆的车主陈靖私自将车辆交给没有驾驶资质的蔡炳华驾驶,事故认定书已对该事实作出认定,“蔡炳华无证驾驶闽BE9811号轿车,蔡炳华吸食毒品后驾驶车辆”,根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6条第5款、第7款第1项的规定,保险公司对商业险及交强险不负赔偿责任;3、退一步来说,《福建中信司法鉴定所鉴定评估意见书》亦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原告在事故发生后直至鉴定所评估意见书作出后,均未通知保险公司进行定损,原告提供的《意见书》系在保险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自行单方委托,属显失公平,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该鉴定意见书所作出的项目及数额明显与客观事实不相吻合,数额偏高,且该鉴定结论是在车辆修理后作出的,其所作出的鉴定结论很显然是违背客观事实的。综上,保险公司不负本案的赔偿责任,原告诉求的车损证据不足。

法院认定:被告蔡炳华无证、吸食毒品驾驶闽BE9811轿车行驶时突然变更车道致案外人林少波驾驶的原告莆田市天宇钨业有限公司所有的闽B08192号货车发生交通事故。莆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荔城大队作出的莆荔交警公交认字【2011】第0032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叙述事实清楚、认定责任准确,予以采信。根据该责任认定,蔡炳华应承担本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荔城支公司代理人辩称被告陈靖私自将车辆交给没有驾驶资质的被告蔡炳华驾驶,且被告蔡炳华吸食毒品后驾驶车辆,保险公司依约对商业险及交强险不负赔偿责任,本院认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荔城支公司委托代理人所述有理,予以采纳。

法院判决:

一、被告蔡炳华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赔偿给原告莆田市天宇钨业有限公司的车辆损失费计人民币87075元;

二、被告陈靖对原告莆田市天宇钨业有限公司的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莆田市天宇钨业有限公司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荔城支公司的诉讼请求及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内容由章文莲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章文莲律师咨询。
章文莲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帮助过315好评数6
莆田市荔城区荔园路海源国际大酒店旁凯天国际3号楼9层。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章文莲
  • 执业律所:
    福建品义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3503*********159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福建-莆田
  • 地  址:
    莆田市荔城区荔园路海源国际大酒店旁凯天国际3号楼9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