祝飞律师亲办案例
母亲血汗钱为儿买房,离婚时律师成功维护其权益
来源:祝飞律师
发布时间:2012-06-11
浏览量:801

关键词:离婚、婚前付首付、婚后还贷、父母出资

一、【案情简述】

2008年曹×与翟×结婚,婚后生下一女儿。婚前,曹×用其母亲汇给自己的钱在成都市成华区按揭了一套两居室住房,并以自己的名义办理了房产证,婚后曹×与翟×搬入新家并对房子进行了装修,2011年翟×以夫妻感情不和为由向成华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双方共同居住的房屋、装修款及其房屋增值部分。

二、【代理思路与律师心得】 

祝飞律师接受曹×委托后,立即对本案展开了彻底研究。

根据本案的事实,并结合法律规定,本案争议的焦点如下:

婚后装修部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后还贷部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后房屋增值部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祝飞律师通过开庭前阅卷、梳理双方证据发现:曹×的母亲从曹×结婚前一直到离婚时一直在向曹×汇钱,前后总共约有50余万元。这笔钱均汇入了曹×办理购房按揭贷款的建行账户中,而钱的最终用途可谓五花八门,一部分用在了婚前购房的首付款中,一部分用于了装修、还有一部分用于婚后还贷和日常生活开销。祝飞律师根据案情并结合当时刚颁布不久的《婚姻法解释三》和之前的《婚姻法解释二》相关规定确立了以下代理思路:

1、成华区×街×号×栋×单元×楼×号住宅及其增值部分均系曹×母亲出资购买。原告翟×提出其共同还贷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

①最高法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曹×的母亲从2006年开始先后向曹帆汇款共计51万余元,用于购买房屋和装修,曹×在婚前用这笔钱支付房屋首付款签订购房合同并以个人名义办理了房屋按揭抵押贷款。故这部分价值的房产属于曹帆的婚前个人财产。

②最高法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婚后,曹×的母亲依然将房屋的月供按期汇往曹×的账户,曹×也按照银行的还款计划按时还款,虽然原告提出婚后是由双方共同财产在还贷,但其并不能举证证明;相反曹×出示了其母亲的汇款凭证,故根据以上司法解释,该房产婚后还贷价值部分的房产应属于曹×个人所有。

③最高法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 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一般而言,夫妻一方财产在婚后的收益主要包括孳息、投资经营收益及自然增值。孳息包括存款的利息、果树结的果实、母牛生下的小牛等等。“自然增值”则指的是婚前财产在不改变状态的情况下而实现的增值,一旦改变状态投入生产经营,所获得的增值性质就变化了。房屋增值部分属于自然增值,婚前一方支付首付,婚后一方支付贷款,房屋增值部分归一方所有。故房屋增值部分应归曹×个人所有。

2、房屋装修款及购买家用电器等费用皆由曹×母亲所出,均属于曹×的个人财产。

最后,经过法院审理,合议庭最终采纳了祝飞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小孩归翟×抚养,房屋产权、装修款、增值部分均归曹×所有。曹×及其母亲均对判决结果表示满意,并对祝飞律师的专业和高效表示了感谢!

通过此案的办理,祝飞律师深深地理解了“可怜天下父母心”这句话的含义,但愿夫妻双方能相互理解,愿有情人都能“白头偕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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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飞律师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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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祝飞
  • 执业律所:
    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5101*********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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