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儿臂丛神经损伤,医院主责
2011年3月,陈某因足月孕到嘉陵区妇幼保健院分娩,医院诊断为:G2P038+6周宫内孕临产,入院后行B超及常规检查,胎儿及孕母一切正常。2011年3月17日4时35分宫口开全,6时10分胎儿自然娩出。新生儿出生后,逐渐发现其“左手不能动”,后经检查诊断为:“新生儿左臂丛神经损伤”。经南充市医学会鉴定构成四级医疗事故。在本律师的代理下,申请四川省医学会再次鉴定,鉴定结论为:构成三级乙等医疗事故,医院承担主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