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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法定人数的股东难获得股东身份
来源:杜凯律师
发布时间:2012-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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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法定人数的股东难获得股东身份

----杜凯律师

2010年5月21日,全民所有制企业E企业改组为F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改制后,原企业243名在职以安置费及现金出资的方式,向新成立的公司投资。为便于公司的设立,向公司出资的原企业243名职工选择40人作为出资人代表。2010年7月2日公司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成立后,公司向40名股东出具了出资证明书,其他203人的出资记载在40名股东的名下。2010年8月3日企业为唐某出具内容为股金6万元的收据一张。唐某出具委托书,全权委托张某处理公司的事宜。2011年10月唐某单方面出具解除与张某的委托关系,想要自己处理公司事宜。双方协商未果,诉至法院。

律师认为:虽然唐某实际向F公司投入了资金,但唐某的身份并不是《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其投入公司的股金应为投资款,其享有分红权等均需经过其授权的代表来行使。F公司的股东已记载于该公司的公司章程并经工商登记予以确认,因此唐某不是F公司的股东,唐某虽解除了与张某的《股权委托书》,但该委托系其双方之间的行为,该行为并未经过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或确认,唐某不能以其解除与张某的股权委托关系为由要求F公司变更股东名册或办理工商登记。

【法律规定】

第二十三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五)有公司住所。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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