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王某婚后未能处理好夫妻关系,常为家庭琐事及家庭经济问题发生吵打,并于2008年6月起分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李某要求离婚,王某表示同意。二人婚后购有一房产,登记产权人为王某,分居期间一直由李某居住,王某另有其他地方居住,在分居期间王某与其姐姐王某1恶意串通擅自将房产转让给王某1。
起诉时我方主张解除婚姻关系,夫妻共有的房产,对方少分(我方48万,对方38万),法院予以准许离婚,并认定王某与其姐姐王某1恶意串通擅自将房转让给王某1(李某已予之前向法院起诉王某及王某1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得到法院支持,该判决已生效),因此,分割财产时对王某可以少分,双方对该房屋的现市场价值确认为86万元,故该房屋归李某所有,由李某给付王某该房的房屋折价款38万元。为此我方两个主张都得到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