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磊松 河南银基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案情简述】张某某、杨某某二人系李某的朋友,某天晚上因李某女朋友李某某提出分手,李某带领张某某、杨某某酒后来到李某某住处,对李某某住处的男性进行殴打,后又对另外房间内的吴某等人进行殴打,殴打期间发现被害人吴某房间抽屉内有现金1000余元,随即强索500余元人民币,并迫使被害人吴某写下欠条。
本案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作为公诉机关,将本案定性为抢劫犯罪。
【办理经过】本人通过查阅卷宗以及向被告人张某某核实相关事实后,从犯罪的动机、手段、各被告人的主观态度、被害人与被告人的关系、获取财物手段、数额等综合分析,认为本案应为寻衅滋事犯罪。
【审判结果】最终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采信本人辩护观点,将本案定性寻衅滋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