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任先生与崔女士于2008年结婚,婚后任先生单位分得福利房一套,该房产按照福利价支付10万元,并办理了产权证。这其中包含崔女士的工龄及其他优惠政策,现该房产按市场价约折40万元。现两人起诉要求离婚,崔女士认为离婚自己拥有一半的产权,并要求任先生支付自己市场价一半即20万元的房款。但是现在任先生无力支付此房款,同时,任先生认为自己为挽救婚姻付出了很大的努力,谢女士显然努力不够,另一方面,谢女士拥有一定的财产,在离婚后还能在本单位寻求房产,两人对此发生争议?
【律师法律分析】
此问题涉及到离婚时福利房应该如何分配,同时怎样分配才能做到合理合法,挽救婚姻的态度对于财产的分配是否有影响等问题?
(一)首先这套房子是他们在婚后共同购买的福利房,应该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同时对于房屋的价值,按照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格进行计算。
(二)在谢女士有一定的财产,任先生无力支付房款的情况下,将房子判给谢女士比较合理,这样任先生既可以得到房款,租房居住,同时又不会经济困难。如果判给任先生的话,任先生无力支付给谢女士房产一半的房款,这样对于谢女士来说是不公平的。
(三)挽救婚姻的态度对财产分割是否有影响,我国法律并未规定,但可以作为酌情考虑的情节。
【法律依据】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三条
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