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磊松 河南银基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案情简述】应郑州市市政府精品街改造通知,某歌舞剧院将装修工程通过招标方式,发包给河南某装饰公司。中标价格为81万元。在施工过程中,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增加施工项目,该项目没有经过招投标。后因增加项目未经过财政局审计,歌舞剧院拒绝支付增加项目部分工程款,引发争议。
【代理意见】增加工程系双方共同达成施工协议,即使没有通过招标、审计,因安装公司已实际施工,且该工程早已交付使用多年,即使增加项目协议无效,歌舞剧院构成不当得利,也应当按照增加工程鉴定价格支付工程款。
【仲裁结果】歌舞剧院向装饰公司支付工程款34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