绑架、敲诈勒索二审案,为当事人成功减刑三年
被告人莫某一审被基层人民法院以绑架罪、敲诈勒索罪两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8年。莫某上诉至本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本律师为其辩护人。
在仔细研究原案卷材料及判决书之后,本律师发现原判决书把被告人认定为累犯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犯前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并不构成累犯。恰巧,本案被告人莫某在犯前罪时年仅十七岁,尽管被告人在前罪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但依法不能认定为累犯。又通过被告人在整个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较小、绑架过程暴力程度较轻且主动放掉被害人、敲诈勒索未造成严重后果等多个角度进行辩护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最后,中院撤销原判决对被告人的量刑部分,重新改判有期徒刑15年,使得当事人成功减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