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描述]
申诉人:杨某、黄某、余某三人均为女性,某市工农粮管所合同制职工。
被诉人:某市工农粮管所。
法人代表:许某,男,某市工农粮管所主任。
案情某市工农粮管所在申诉人前期劳动合同期满后,于1996年4月28日与申诉人续订3年期的劳动合同,同时签订“劳动合同补充协议书”。协议书规定,劳动合同期间,申诉人不享受生活费及其他福利待遇。事后,申诉人以被诉人采用欺诈手段威迫签订劳动合同及补充协议书为由,于1997年7月24日向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调查核实情况申诉人杨某、黄某、余某三人分别被某市工农粮管所在1986年12月、1987年1月招为合同制职工,劳动合同期限10年。期间,工农粮管所经营发生困难,处于半停业状况,故从1993年7月起,申诉人成为待岗的实际情况后,决定不再与申诉人续订劳动合同。但申诉人以在本企业连续工作满10年为由,多次要求续签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工农粮管所考虑到申诉人重新就业的困难,经反复研究,为给申诉人重新择业缓冲期,决定与申诉人续订劳动合同。1997年4月28日,经协商,双方续订了3年期劳动合同,同时签订了劳动合同补充协议书,申诉人仍为待岗职工。但协议书第四、第五条规定,在续订劳动合同期间,被诉人不负责申诉人生活费及其他福利待遇,致使申诉人待岗期间无生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