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自2011年3月1日起开始在某公司工作,在工程管理部任部门经理。期间某公司一直未与刘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刘某在该公司兢兢业业工作, 却在2012年1月31日无端被辞退,且此公司拒绝向刘某发放以上工资、提成及经济补偿金。因索赔未果,为维护自身权益,刘某找到本所律师,要求维权。
经本律所律师努力,刘某争取到以下权利:
1,支付自2011年3月1日起至2012年1月31日止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500元;
2、支付自2010年4月1日起至2012年1月31日止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35000元;
3,支付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月31日拖欠工资3500元及加付25%的经济补偿金875元;
4,支付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2年1月31日止拖欠提成11219元及加付25%的经济补偿金2804.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