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平平律师亲办案例
来之不易的“不起诉决定书”
来源:刘平平律师
发布时间:2012-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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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1月份,就读于xx学校的学生李某正在自己宿舍里,突然闯进来两位男同学王某和陆某,因前几天他们强行要求李某为其打开水遭到李某的拒绝,王某和陆某闯入李某的宿舍对其进行殴打,李某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大捅了陆某腹部一道,致其胃管通伤、横结肠细膜裂孔伤。经公安局法医鉴定伤情为重伤。2011年12月3日被xx公安局某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依法执行逮捕。2012年1月6日移送xx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本案争议焦点:

  16岁的在校学生李某在被同学挑衅殴打时,用水果刀将其中一位同学捅成重伤,是否该定罪处罚?

  2011年12月16日,李某的爷爷找到了我,委托我作为其孙子的辩护人。我接受此案后,认为本案是未成年学生犯罪,依法应当特殊保护。于是,第二天我立即与公安部门具体办案警官取得联系,又到李某就读的 找到学校学生科、保卫科的负责人了解李某在学校期间的表现,并特意找到李某的班主任了解其在学校平时的学习及生活情况,在得到李某平时是一个表现良好,能够遵守学校纪律,没有任何违规违法行为后,我请求学校出具了相关的证明。

   为了案件能够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取得突破,我代表李某的家长与本案受到重伤的陆某及其家属就民事赔偿部分进行了多次调解,经过努力,与陆某及其家长达成了一致意见,并在律师的要求下出具了书面的谅解书和建议司法机关对李某做不起诉或者免除处罚的建议书。

  在案件移送到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作为一名辩护律师,我更加感到身上的压力!深深意识到,李某案件的处理的好会挽救一个孩子的一生,处理不好,这个本性善良的孩子也许会因此而毁掉前程。

  为了阐明自己的观点,我不下十几次地与公诉机关探讨,递交书面材料“关于对李某不起诉的建议书”,并将该案件民事赔偿的情况和受害人及其家长的谅解书、学校的证明书等材料郑重地递交给了主办检察官,我又以李某辩护人的身份找到检察长说明案情。然而,对于重伤案件要做不起诉处理,在检察院是很难做到的。经过律师的不懈努力,终于使xx区人民检察院对此案作出了不起诉决定书。

  办案心得: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不能仅仅依靠对法律和事实的考察,尤其是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大背景下,要充分考虑到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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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平平律师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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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路193号北方发动机研究所院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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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刘平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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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乾翔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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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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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1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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