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圣忠律师亲办案例
夏克燕与潘小飞、潘大法借款纠纷案
来源:范圣忠律师
发布时间:2012-06-05
浏览量:421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8)泰民二初字第69号

原告:夏克燕,男,198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泰顺县罗阳镇黄湖村48号,现住罗阳镇泰寿路269弄1号,身份证号码:330329821217001。

委托代理人:范圣忠(特别授权代理),浙江共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欧自琢(特别授权代理),197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泰顺县罗阳镇泰庆北一路23号,浙江共进律师事务所律法律工作者。

被告:潘小飞,女,198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泰顺县罗阳镇南大街99号,身份证号码:330329198601190025。

被告:潘大法(系第一被告的父亲),男,194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泰顺县罗阳镇南大街99号,身份证号码:330329194112060010。

原告夏克燕诉被告潘小飞、潘大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夏克燕于2008年3月1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包露琼独任审判于2008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夏克燕的委托代理人欧自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潘小飞、潘大法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夏克燕诉称,被告潘小飞于2007年12月25日向原告借款15000元,口头约定短期内归还,没有约定利息,由被告潘大法提供担保,并出具借条一份。2007年12月底,被告潘大法归还欠款5000元。余款原告经多次催讨,被告潘小飞至今未还,被告潘大法是担保人,应当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的责任。故起诉请求判令两被告偿还欠款10000元及相应利息。在庭审过程中,原告陈述被告在起诉后已还款3000元,放弃了要求被告潘小飞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并要求被告潘大法归还欠款7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全部清偿时止)。

原告在本院指定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如下:1、原告的身份证、两被告的户籍证明各一份,以证明双方的主体资格。2、借条一份,以证明被告潘小飞向原告借款并由被告潘大法担保的事实。

被告潘小飞未作答辩,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没有提供证据材料。

被告潘大法未作答辩,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没有提供证据材料。

 

以上内容由范圣忠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范圣忠律师咨询。
范圣忠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168好评数3
  • 办案经验丰富
虹口区四川北路1688号福德大厦南楼1309室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范圣忠
  • 执业律所:
    上海百良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101*********687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上海-上海
  • 地  址:
    虹口区四川北路1688号福德大厦南楼1309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