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永尤律师亲办案例
三审代理 均获胜诉
来源:李永尤律师
发布时间:2012-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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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林在2007年为被告东*工程公司下属施工队任负责人,在20075月结算时,被告付给原告工程款170万元,工程单原件被告已经取走,但是原告留存了复印件,原告还通过不当方式让被告在每页工程单下面写上被告公司名称。后原被告因工程款纠纷为由诉至法院。
  2008110日,东莞市人民法院以(2008)东法民一初字第440号民事判决书支持了原告全部请求,判令被告付给原告170万元工程款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慕名找到了本所律师,尚宽律师根据多年处理经济纠纷的丰富经验,准确地找到突破口,从基本案情,证据适用,法律原理三个角度,写出了法律功底深厚的上诉状,提出上诉。
  2008617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没有开庭,只进行书面审理的情况下,采纳了代理方的理由,以(2008)东中法民一终字第2920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杨*林全部诉讼请求,并判令杨*林承担一审、二审诉讼费用 ,杨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刘律师继续代理东*公司参加诉讼,20081219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仍然采纳了本所的答辩理由,以(2008)粤高法立民申字第3958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了杨*林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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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永尤
  • 执业律所:
    广东赢信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17*********2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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