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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悲剧的及时终结
来源:林圣全律师
发布时间:2012-06-05
浏览量:990

家庭悲剧及时终结

案情简介:

被告人杨秀因分地、分财产与父母及其他弟妹不和。2010年10月24日中午,杨秀的妹妹杨梅在赖少游的陪同下到父母家还钱,因琐事与大姐杨菊发生争吵并扭打。杨梅打电话给被告人杨秀,说其在家中被人打了,让杨秀带人过来帮忙。杨秀、林诗发开车到父母家,杨秀从汽车后备箱中拿出砍刀,正好弟弟杨克恩也赶到父母家,杨秀误认为是杨克恩打杨梅,准备上前打杨克恩时,被害人杨昌乐(被告人杨秀的父亲)上前制止,用木棍打杨秀头部,将杨秀耳朵打出血,杨秀用砍刀的刀背往杨昌乐身上砍去,杨昌乐拿木棍招架,杨秀又用砍刀的刀背往杨昌乐头部砍了一刀,杨昌乐倒地。杨秀持刀追打杨克恩,没追上后返回。看到杨昌乐倒在地下,用脚往杨昌乐的腹部踢了几下,并说“别装死了,赶快起来!”后见事态严重,杨秀逃离现场。杨昌乐抢救无效死亡。2010年10月25日,杨秀到三亚市公安局投案自首。

控方意见:

三亚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犯罪嫌疑人杨秀涉嫌故意伤害(致死),提起公诉。公诉意见书认定犯罪嫌疑人投案,但未认定自首。

辩方意见:

针对公诉书,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

1、被告人杨秀构成故意伤害罪。

被告人杨秀在本案中,有用刀伤人的行为,也有踢打被害人腹部的行为,根据法医鉴定,这是致死的原因。被告人杨秀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2、被告人构成投案自首。

案发后,被告人杨秀在深夜获悉其父亲(被害人)死亡后,第二天一大早即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和事实,从案卷笔录可看出:前后共八次笔录,均如实供述,前后一致,从未反悔、翻供,根据《刑法》第67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的规定,被告人杨秀的行为符合刑法的自首的构成要件。

公诉意见书未认定被告人自首的原因是杨秀未揭发同案犯是否殴打被害人的犯罪行为。经实际调查、了解,当时被告人杨秀已经喝了酒,头脑不清醒,注意力不集中,并一直受被害人殴打,被击中头部流血,只顾自己招架和还击,后与杨克恩对峙、追打。事发突然、时间短暂,在当时的场景、环境下,其根本无法关注他人的举动,属客观事实,并非故意包庇同案其他被告人。因而,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属于自首。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3、唤起亲情,获得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谅解!  

本案属家庭矛盾引发:因分地、分财产,被告人与父母及其他弟妹产生矛盾,并积怨,因为琐事,激化了矛盾,才引发该案。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应承担刑事责任,接受刑事处罚。但引发事件的问题和根源并未解决,兄弟姐妹间还是缺少沟通,即使服刑后被告人的家庭矛盾有进一步激化的可能。化解社会矛盾的根本方法,是促使他们充分沟通,找出错误所在,使家庭悲剧及仇恨不再继续。 

为此,辩护人首先与被告人的家属及朋友充分沟通,要求他们主动与其他兄弟姐妹、尤其是弟弟杨克恩充分沟通,并通过其朋友向所在社区散布“没有谅解,则兄弟姐妹全都输,没有赢家”。并与主办法官充分沟通,分析问题根源,希望法院延期开庭,给出家属沟通的时间,并要求法院协助做通被害人家属的工作,唤起“血肉情”,使家庭悲剧及时结束,被害人和被告人的家属都能重新面对,重新开始生活。法院接受辩护人的意见,与被害人家属沟通,并获得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谅解。

 法院意见及判决:

法院接受本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1、被告人杨秀构成故意伤害罪;2、被告人杨秀构成投案自首;3、被害人家属谅解了被告人杨秀,并放弃刑事附带民事赔偿。

一审法院据此判处被告人杨秀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

一审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一审判决。

办案体会:

本案属家庭纠纷,因分地、分财产,被告人与父母及其他弟妹产生矛盾,并积怨,因为琐事,激化了矛盾,才引发该案。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应承担刑事责任,接受刑事处罚。但引发事件的问题和根源并未解决,家庭矛盾有进一步激化的可能:被害人家属和被告人家属,跃跃欲试,怒目相对,随时可能爆发新的冲突,进而引发新的矛盾和刑事案件。

法律不应只是被动的事后处罚、裁判,应该能动(主动)的化解社会矛盾。为此,辩护人与法院充分沟通,分析问题根源,提出化解社会矛盾的根本方法,使家庭悲剧不再继续,被害人和被告人的家属都能重新面对,重新开始生活。同时,辩护人积极与被告人的家属沟通,使他们认识到被告人的行为的性质,理解被害人家属的心情,主动道歉,化解矛盾,以亲情相对,主动承担因此悲剧造成的后续问题,主动表态承担被害人亲属的生活赡养问题,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结束悲剧,重新面对,重新生活!

一审法院接受辩护人的意见,作通被害人的工作,谅解了被告人;同时被告人家属也主动向被害人家属道歉,并继续承担赡养义务。

虽然法院对被告人做出了有罪判决,但被告人和被害人均接受判决结果,家属之间也彼此谅解,重新面对,重新生活——悲剧已经发生,在制裁犯罪行为同时,唤醒亲情,换回亲情,重新面对、重新生活!同时也使得被告人得以轻判,这是本案辩护获得的最大的成功!!

逝者已去,生者好好生活!悲剧适时终结!

                                 

林 圣 全、武洪禧

                                              2012年06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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