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天贸针织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出票人于2008年11月21日以江苏银行苏州城西支行为付款行,苏州联优织造有限公司为收款人,开具金额为1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该汇票经付款行承兑并连续背书最终由原告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后原告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委托银行托收票据项下款项时,被告知该票据已被本案被告联优公司申请公司催告并由金阊区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原告遂委托北京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云闯律师代理该案件。
接受委托后,云闯律师经过必要的调查,组织相应证据,以出票人和票据伪报人为被告,提起票据利益返还及票据损害责任诉讼。在诉讼过程中,联优公司表示愿意与原告协商调解。依据原告吉恩公司的授权,云闯律师撤回对天贸公司的起诉,经过律师的努力,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联优公司在五日内向原告吉恩公司偿还票据项下的利益人民币10万元,诉讼费1204元由原告吉恩公司负担604元,联优公司负担600元。有效地维护了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该调解协议得到了吉恩公司的认可。
本案法律文书号:苏州市金阊区人民法院(2012)金商初字第0153号民事调解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