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新永律师亲办案例
专利无效审查决定(WX10564),口审代理词
来源:杨新永律师
发布时间:2008-05-24
浏览量:2749
发明创造名称 快速“高真空击密法”软地基处理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 WX10564 决定日 2007-10-11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 01127046.2 申请日 2001-7-28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 龚建洪
授权公告日 2003-11-12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徐士龙 主审员 郭建强
合议组组长 刘犟 参审员 王森
国际分类号 E02D3/046,E02D3/1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决定要点
     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是指发明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非显而易见性;显著的进步是指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3年11月12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快速“高真空击密法”软地基处理方法”的发明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是01127046.2,申请日是2001年7月28日,专利权人是徐士龙。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快速“高真空击密法”软地基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采用高真空井点降水加振动碾压或强夯方法来降低被处理土体的含水量,以提高土体的密实度。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快速“高真空击密法”软地基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高真空井点降水即采用:在需处理软地基上扦入数排真空管,各真空管连接井点设备总集水管,井点设备总集水管连接一自动动态平衡筒,自动动态平衡筒分别与真空泵和排水泵相连,真空抽水;振动碾压或强夯即采用:在需处理土体达一定含水量的同时,采用击振设备击实需处理的土体达一定密实度。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快速“高真空击密法”软地基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自动动态平衡筒筒体顶端中心开设一抽气孔,与真空泵相连,筒体两侧分设一抽气孔,分别连接井点设备总集水管和排水泵,筒体内底面中心装置一导向轴,导向轴上套置一活浮筒。”
    
     针对本专利权,龚建洪(下称请求人)于2007年3月15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人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84年9月第一版的《软土地基与地下工程》封面页、版权信息页、第364-374页、387-397页复印件,共24页;
     附件2:中国计划出版社,1999年5月第一版的《建筑工程分部分项施工手册(1)地基与基础工程》封面页、版权信息页、第60页复印件,共3页;
     附件3:吉林科学技术出版社,2000年7月第一版的《建筑施工手册》封面页、版权信息页、第195-203页复印件,共11页;
     附件4: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92年10月第一版的《建筑施工工程师手册》封面页、版权信息页、第117-121页复印件,共7页;
     附件5:1999年《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地基基础设计规范DGJ08-11-1999》封面页、第196-199页、227-228页复印件,共5页;
     附件6:1999年《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地基基础设计规范DGJ08-11-1999条文说明》封面页、第216、217、273-277页复印件,共5页;
     请求人认为:附件1、5和6公开了对软土地基进行处理以增强其承载能力时,井点降水法及深层密实法是本行业内常用的成熟方法。附件2中公开了“适当降低夯击能量或采用人工降低地下水位后再强夯”的技术方法,附件3中公开了“常用的降水方法可分为明排和土中深部降水,即明沟排水法和井点降水法”和“井点降水法有:轻型井点、喷射井点、电渗井点、管井井点、深井井点等”,并且着重叙述了使用最为广泛的轻型井点降水法,而该方法即为真空井点降水法,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2和附件3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区别仅在于“高真空”和“真空”之分,这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根据现场土质及施工情况来确定真空泵的功率是一种通常的技术,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2中所述的高真空井点降水法与附件3或者附件4中所述的轻型井点降水法相同,所述的振动碾压或强夯的方法是本领域常用的方法,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7年4月25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出的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专利权人于2007年6月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本专利具备创造性,又于2007年6月9日再次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反证:
     证据1:1998年《天然气与石油》—“深层软地基加固方法”,第40-42页复印件,共3页;
     证据2:《土力学》封面页、前言页、第10页复印件,共3页;
     证据3:中国地质大学出版社,2000年11月第1版的《基坑工程》封面页、版权信息页、第1页复印件,共3页;
     证据4: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1986年6月第1版的《土力学及基础工程》封面页、版权信息页、第33页复印件,共3页;
     证据5:地质出版社,1995年6月第1版的《水文地质学基础》封面页、封面内页、版权信息页、出版者的话页、目录页、第1页复印件,共6页;
     证据6:专利权人所称的关于“高真空击密”软地基处理方法主要创造发明点的专家意见及郑颖人等7人签名的专家名单复印件,共3页;
     证据7:高真空击密法施工反馈表等复印件,共10页。
     专利权人认为:1、附件1、3、5、6中所述“井点降水法”处理的对象是“基坑”,降的是基坑内的地下水,目的是使地下水降低到基坑底面以下,便于基坑开挖;而本专利中所述“高真空井点降水法”处理的对象是“大面积软地基”,降的是“被处理土体的含水量”,目的是大面积软地基的加固;附件2中的施工顺序是“先强夯—(出现问题)再人工降低地下水位—强夯”,而本专利的施工顺序是“先高真空井点降水,在需处理土体达一定含水量的同时,再强夯”,施工顺序不同,施工效果也不同;附件2中没有公开“振动碾压”的技术特征,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同理,权利要求2也具备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案合议组于2007年7月9日向双方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7年8月16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随同口头审理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07年6月5日和2007年6月9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请求人。
     因故,本案合议组于2007年8月7日再次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改期于2007年8月14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针对本案进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于2007年8月14日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
     在口头审理中,(1)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的理由、证据、范围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1、3、5、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附件2是最接近的对比文件。权利要求2相对于附件2、3、6或2、4、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专利权人对附件1—6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专利权人当庭提交了代理词以及反证1-10,如下:
     反证1:华南理工大学等四校合编《地基及基础》,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91年11月第二版,封面页、版权页、第326和327页复印件,共4页;
     反证2:华南理工大学等四校合编《地基及基础》,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91年11月第二版,封面页、版权页、第22和23页复印件,共4页;
     反证3:《建筑施工手册》,吉林科学技术出版社,封面页、封底页和194页复印件,共3页;
     反证4:《建筑工程分部分项施工手册—-地基与基础工程》,中国计划出版社,封面页、封底页和第54页复印件,共3页;
     反证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91条文说明,中国计划出版社,1992年9月第一版,封面页、版权页和第27页复印件,共3页;
     反证6:《建筑工程分部分项施工手册—-地基与基础工程》,中国计划出版社,封面页、封底页和第131页复印件,共3页;
     反证7:沪科鉴02G00018号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复印件,成果名称“低能量强夯联合降水地基处理技术”,共6页;
     反证8:专利权人所称的用户证明复印件,共9页;
     反证9:专利权人所称的专家意见复印件,共3页;
     反证10:《上海科技报》2006年10月25号B4版复印件,共两页;
     合议组当庭将该代理词及反证1-10的副本转给请求人,请求人当庭签收。专利权人当庭放弃证据1—5和反证10的使用。请求人对专利权人提交的证据6、7以及反证1-9的真实性没有异议。
     (3)关于权利要求1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人的具体主张为:附件2第60页表2—12中描述了“人工降低地下水位后再强夯”的方法,附件1、3描述了井点排水法和强夯法,附件5、6描述了强夯法,所以权利要求1没有创造性。专利权人认为:附件1—3、5、6与权利要求1区别在于,(Ⅰ)应用对象不同。上述附件中都是针对基坑,而本专利是针对大面积软地基。(Ⅱ)适用的土的范围不同。附件2中适用“碎石土、沙土、低饱和土”,本专利中适用大面积软土地基(瘀泥、瘀泥质土、冲填土等)。(Ⅲ)研究水的对象不同。附件中是人工降低地下水(自由水、重力水,潜水),而本专利中降低的是土体中的结合水。(Ⅳ)施工手段不同。本专利是用高真空井点降水加振动碾压或强夯的组合手段,而附件中没有公开上述的组合手段。
     (4)关于权利要求2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人的具体主张为:附件3第197页图1—3—9中描述了权利要求2中高真空井点降水的技术方案。附件4中也公开同样的高真空井点降水方案,达到的效果也相同。用击振设备来击实土体是本领域的公知技术。专利权人认为:附件与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的区别有:(Ⅰ)本专利是在软地基的地基上插入数排真空管,而附件中是环绕基坑的一排。(Ⅱ)本专利是在处理土体达一定的含水量的同时,采用击振设备击实土体,而附件中均没有公开这一方法特征。
     (5)当事人双方均表示已对本案充分发表意见,没有其他意见需要补充。口头审理到此结束。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和现有技术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是附件1-6,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均没有异议,合议组经审查,认为附件1-6的真实性可以确认,因此可以作为本案证据使用。同时由于附件1-6的公开日期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因此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
    
     2.关于本专利的创造性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是指发明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非显而易见性;显著的进步是指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
     本案中,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快速“高真空击密法”软地基处理方法,其采用高真空井点降水加振动碾压或强夯方法来降低被处理土体的含水量,以提高土体的密实度。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附件1第364-365页公开了一种针对基坑的井点降水法,在基坑四周插真空管,形成井点,井点包围基坑,使基坑中心水位降低,第387-397页公开了一般的强夯法施工方法;附件2中公开了“在饱和淤泥、淤泥质土及含水量过大的土层中强夯,宜铺0.5-2.0mm的砂石,才能进行强夯。适当降低夯击能量或采用人工降低地下水位后再强夯”的施工方法;附件3公开了针对基坑的明沟排水法和井点降水法;附件4公开了人工降低地下水位方法中的轻型井点降水法,针对的也是基坑;附件5公开了针对基坑的井点降水法和适用于砂土、含水量低于25%的杂填土、粘性土和粉性土的强夯法;附件6公开了一般的深层密实法和针对基坑的井点降水法。由此可见,附件1、3-6均涉及基坑井点降水法,降低的是基坑中的自由水即地下水,而非本专利的软地基土体的含水量,上述附件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涉及的施工对象、施工目的和采用的施工方法均不相同;附件2中仅涉及在饱和淤泥、淤泥质土及含水量过大的土层中,需铺砂石才能进行强夯,或者适当降低夯击能量或采用人工降低地下水位后再强夯,与本专利真空井点加强夯降低软土地基土体的含水量的施工目的和施工方法也不相同。综上,由于施工对象、施工目的和施工方法上的差异,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从附件1-6中不能够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同时现有技术中也没有关于上述差异的技术启示,使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附件1-6就能够显而易见地想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此外,本专利解决了大面积软土地基处理的问题,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6的任意组合而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所规定的创造性,相对于请求人所提出的附件1、2、3、5、6的组合也当然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在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6的任意组合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相对于请求人提出的附件2、3、6或附件2、4、6的组合也当然具备创造性。
     根据上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做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01127046.2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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