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吴天春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12-06-03 18:18 浏览量:485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浙金商终字第40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市某某市政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厉某某,出生年月(略),住浙江省东阳市。
委托代理人:吴天春,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绍兴市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厉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
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1)金义佛堂商初字第511号案件,向本
院提起
件受理费,其不履行二审义务,依法应视为撤回上诉。
依照《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20条、第1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0
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绍兴市某某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义乌市
人民法院(2011)金义佛堂商初字第511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
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高 国 坚
代理审判员 应 倩
代理审判员 黄 玉 强
二零一二年三月二日
书 记 员 陈 晓 笑
上诉。上诉人绍兴市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微信扫一扫,关注律师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