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偷越边境案件,被告人黄某某被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
被告人黄某某假冒濮阳市新光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的职工,借用濮阳市新光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有关手续,以学习、洽谈为名,分别于2008年4月21日、2010年3月9日、2010年12月13日申请办理了第W24553727号、第W37129026号、第W43552228《往来港澳通行证》,利用上述往来港澳通行证,从深圳偷越边境至香港共计172次。
濮阳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边境管理法规,偷越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符合偷越边境罪特征,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偷越边境罪成立。依照法律规定,濮阳县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