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中国的陈小姐与新加坡的蔡先生于2008年底在中国广东相识,2009年1月确定恋爱关系,并在恋爱期间商量结婚事宜,双方商议在成都购买房屋。2009年1月,蔡先生从新加坡来成都与陈小姐一起选房,并以陈小姐名义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之后,蔡先生返回新加坡,于2009年1月11日至2月15日分四次向陈小姐汇款56.7万元人民币用于买房。2009年2月16日,陈小姐办理完毕房屋产权证书。2009年7月12日,陈小姐与蔡先生在新加坡登记结婚。2011年8月,夫妻感情出现裂痕,陈小姐与蔡先生协商离婚未果。2011年10月17日,蔡先生以不当得利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小姐返还购房款56.7万元及其利息3.3万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认真分析案情以后,将本案认定为婚前的赠与,故驳回了蔡先生的诉讼请求。
律师评析:
我接受陈小姐的委托后,对本案进行了认真分析与研究,提出了如下代理意见:蔡先生之所以汇款被陈小姐买房,其目的十分明确,就是要达到与陈小姐结婚的目的,在选好房屋后,蔡先生将房屋登记在陈小姐的名下,属于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行为,本案不具有法律规定可以撤销赠与的情形,陈小姐依法不应当返还,最后法院采纳了代理人的代理意见,当事人获得了满意的诉讼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