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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海口程赟律师案例评析——男方婚前按揭购房 离婚后房屋增值部分夫妻共享
来源:程赟律师
发布时间:2012-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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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婚前按揭购房,婚后还清贷款,取得房屋产权证。离婚时,妻子黄某要求法院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房产。**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房屋所有权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已确定,房屋应属高某个人财产,但黄某可享受房屋增值部份。法院遂作出判决。

1998年,高某以按揭方式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并支付了首付款8万元。1999年,高某收房。当年底,高某与黄某结婚。2007年双方因感情破裂开始闹离婚。去年,黄某再次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要求法院按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房产。

**区法院开庭审理时,黄某认为,房屋是双方婚前共同出资购买,婚后共同还贷,应属夫妻共同财产。

高某辩称,房产是婚前他以按揭方式购买,房屋所有权明确,应属个人财产,他不同意分割房产。高某认为,夫妻共同还贷部份不能改变房屋为婚前个人财产的性质,对方参与还贷部份只能按债务分割。

法院经审理,确认高某婚前签订的购房合同,并在2000年取得房产证。结婚时,高某向银行贷款5万元,用于房屋装修,并分5年还清贷款。审理过程中,法院委托相关机构对房产进行评估,确定增值额为30余万元。

法院认为,房屋是高某婚前购买,虽然婚后才取得房产证,但房屋所有权在高某签订购房协议时就确定下来。因此房屋并不因双方结婚而变成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没有约定的,都属共同财产。因此,高某婚后交纳的按揭款应确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离婚时,高某应将黄某为其承担的一半按揭款归还黄某。

法院认为,对房屋增值部份,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不过,在分割时对首付款的增值应按比例予以扣除。经综合考虑,法院认定黄某享受房屋增值份额以8万元计算较为合适。法院遂判定双方离婚,高某支付属于黄某的按揭款和房屋增值额,合计19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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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程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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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601*********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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