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良仲律师亲办案例
孩子改随继父姓生父怎能答应?
来源:王良仲律师
发布时间:2012-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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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法解释规定: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子女随父姓”是几千年来的宗法家族制度的要求,而新中国成立后,这种传统思想受到了法律和人们新的思想观念的冲击。人们可以自主选择自己的姓氏,不再受到任何束缚。但是在当今社会转型时期,传统与现代的并存使二者经常发生冲突,并可能由此成讼。以下就是这方面的一个典型例子。事情始末:宋利华和程丽林结婚七年了,在这七年的时间里,他们没少为了柴米油盐、洗衣做饭吵吵嚷嚷。自从有了宝贝女儿玲玲以后,更为了照看孩子、教育孩子、接送孩子上幼儿园等诸多琐事吵架拌嘴。尽管经常发生摩擦,可是都没影响俩人共同的目标——爱孩子。他们的矛盾再大,但从没在女儿面前表露过,他们在女儿心目中仍是一对恩爱夫妻,玲玲生活在充满爱的家庭里。可是近几年来,夫妻俩的矛盾不断升级,渐渐长大的女儿也慢慢感觉到父母的不对劲,活泼可爱、有说有笑的玲玲开始变得沉默,从幼儿园回来不再缠着爸爸妈妈讲故事,而是察看爸爸妈妈的脸色是不是又吵架了,如果爸爸妈妈今天脸色好看,她就会高兴地向爸爸妈妈讲她在幼儿园里的事,如果看到爸爸妈妈脸色不好,她会悄悄地躲在一边看她的小人书,并且对爸爸妈妈说“玲玲今天乖,不让爸爸妈妈生气”。每每听到这些话,妈妈总是暗暗垂泪,心如刀割,爸爸心情更加沉重。夫妻俩也曾多次谈过,为了让孩子有个安定的家,有两个爱她的父母陪护在身边,俩人别再吵架了。商量过后,俩人都很克制自己的脾气,也确实有一段时间不再有战争,家里又充满了欢声笑语。可是好景不长,终因俩人的脾气性格不同,对事情的看法、处理问题的方法不同,再次激起了矛盾。这样反反复复多次,近两年更是矛盾不断升级,到了无法调和的地步,二人不得已走向法庭。他们走向法庭不是因为离不离婚,财产各分多少,而是为了宝贝女儿的抚养权。宋利华觉得自己虽然是个男同志,但是他对女儿的爱不亚于母亲,自己的文化又比妻子程丽林高,孩子快到了上学的年龄,可以给孩子辅导功课,把孩子培养成才。妈妈要孩子也有她的理由,她觉得孩子是自己一把屎一把尿地养大的,从生活上自己对孩子照顾得更多,孩子小离不开母亲;再说作为女孩子,当父亲的照顾也不方便。在主审法官的主持下,俩人终于达成了一致意见,离婚后女儿宋玲由母亲程丽林抚养。家里少了爸爸,女儿虽看不到往日爸妈难看的脸色,家庭气氛好了许多,再也不用担惊受怕,可总觉得心里少了什么。妈妈也看出了孩子的问题,下决心一定找一个和自己合得来,脾气相投,疼爱孩子的新爸爸,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不久,程丽林真的找到了一位称心如意的朱先生,使程丽林最为满意的是玲玲与朱先生一见如故,亲如父女,朱先生给玲玲讲故事,带玲玲和程丽林去郊游,慢慢地,玲玲恢复了往日的欢笑,也给程丽林增加了再婚的信心。不久两人即组成了新的家庭。玲玲生活在这样一个家庭里,小脸上也像盛开的花朵。程丽林看着这对继父女亲如一家人的样子,心里还是觉得哪里不对劲,现在是一家三口,三个姓氏,让外人看来总不像一家人似的。为了让孩子在外人面前感到自己与别人没什么两样,都生活在幸福的家庭里,是爸爸妈妈的宝贝,程丽华与丈夫朱先生商量,能不能让孩子随继父姓,朱先生一口答应。程丽华也没跟前夫宋利华说,悄悄地到公安机关把玲玲的姓名改了。虽然离了婚,孩子不在身边,宋利华还是很爱孩子的,常常想孩子,时不时地去幼儿园看望,有时也把孩子接过来玩玩。2001年5月,宋利华偶然从女儿宋玲口中了解到,程丽林已在公安机关把女儿的姓名改成朱秋然,随了继父的姓。宋利华接受不了这一事实。他觉得自古以来子随父姓,这是天经地义的事,也是我国的一种文化传统,是约定俗成的习惯,前妻程丽林擅自更改女儿的姓名,既不随父姓也不随母姓,而是姓了外人的姓,这种做法,侵害了他做父亲的权利。为了孩子的姓氏,宋利华与程丽林又开始了拉锯战。一个要求恢复孩子的姓氏,一个不同意,俩人发生了激烈地争执。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利,宋利华再一次将前妻推上了被告席。众说纷纭程丽林:姓氏只是一个人的代号,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也能起别的名字。我为了让孩子更好地融入到这个新家庭中,促进继父女之间的感情,更像一家人,给孩子改成继父的姓有什么错?不都是为孩子好吗?宋利华对孩子的姓氏这么敏感,是封建传统思想在作祟,法官也应该设身处地的为孩子着想,不能支持宋利华的要求。朱先生:只要一家人和和美美生活,姓什么都无所谓。不过,在生活中为了更方便,免去孩子为姓氏的事徒然地被别人猜忌,改了也好。周围邻居:在农村这情况多了,哪有带着孩子嫁到人家,吃人家饭,住人家房,还不姓人家姓,不跟人家一条心啊?改名改得对。她爸爸又不管孩子,也不拿抚养费,就是心里没有孩子,还管孩子姓什么?也有的邻居说,坐不更名,立不改姓。是谁的孩子就该姓谁的姓。吃别人几顿饭就把个人卖了?不能忘了本。到啥时也不能忘了自己的根儿。孩子的爸爸做得对,这是人格问题,必须把名改过来,孩子的娘太霸道了,连声招呼都不打。法官如是说从情理上来说,孩子的父母都说的有道理,各自有各自的角度,不过程丽林没有与宋利华商量,擅自做主改变孩子的姓名是不对的,应该俩人商量着处理这个事。从法律角度看,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九条也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这些规定,主要是从保护当事人的监护权及其亲权出发,尊重双方当事人的选择。既然当初双方协商为子女选择了姓氏,就不应擅自改变,程丽林的行为既违反了以上法律规定,也违反了平等原则,侵害了对方对子女的监护权和亲权。最后,双方当事人明白了法律规定及有利于子女生活的道理,在主审法官主持下,达成了一致意见:将女儿宋玲改随母姓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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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王良仲
  • 执业律所:
    四川致高守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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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510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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