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分类: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审理法院:太仓市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12年2月1日
结案方式:判决
委托代理人:岳延彬 律师
案情摘要:2010年11月12日,被告牛某驾驶一辆挂重型半挂车由南往北行驶至338省道太仓市南环路口与同向葛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相擦事故,摩托车受损,乘车人朱某某受伤。事故责任认定被告牛某负主要责任,被告葛某负次要责任人,原告朱某无责。另被告牛某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投保了交强险。原告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合计164605.64元。
法院判决: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赔偿93608.7元;被告牛某赔偿10562元;被告葛某赔偿2556.9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