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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来源:王华成律师
发布时间:2008-05-22
浏览量:2907

《简述解除或不能劳动合同的情形》

一、原来规定20071231日前)

(一)用人单位不能及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情形

1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九条及有关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3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依据《劳动法》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1)在试用期内的;(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3)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四)、协议解除

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二、现在规定200811日后)

(一)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情形

1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二)、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7)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8)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9)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笔者认为,以后若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的,均属于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否则要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同时,通过对比,《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存在明显的不同,主要体现在后者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更加全面、具体、有力度。(广东尚宽律师事务所 王华成2008522日重发于广东东莞;电话:076922066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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