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亮律师亲办案例
继承中未取得房屋所有权 可以处分房产
来源:侯亮律师
发布时间:2008-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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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开外的贾老伯对母亲赠与合同公证提出异议,认为侵害了自己合法继承权,把遗产私房受益人外甥女晴晴告上法院,请求确认该房屋赠与无效。贾老伯的母亲在与其外甥女签订房屋赠与合同时并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权,那么该房屋赠与合同的效力如何?
  弟弟去世 贾母继承私房
  座落在上海市武定路某号一处建筑面积为37.32平方米的私房,是贾老伯弟弟的私有产权房。因其弟弟终身未婚和未育,生前也没有立有遗嘱,在2004年8月5日因病去世后,贾老伯的母亲成为遗产唯一法定继承人(其父早在1984年11月去世)。
  贾母将私房赠与外甥女
  贾母即在2004年9月3日,与晴晴在公证处办理了赠与合同公证和赠与合同公证申请,贾母和晴晴在赠与合同中约定,贾母将属于其名下的该处私房赠与给晴晴,晴晴保证贾母在该处私房内的居住权,并保证不在贾母有生之年出卖、出租和转让该私房。若需出卖、出租和转让,必须得到贾母的书面同意并安排好贾母的生活起居。2004年9月21日,贾母和晴晴取得了继承权公证书和赠与合同公证书。9月27日,贾母与晴晴至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了系争房屋的产权过户申请后,不久晴晴取得了该私房的产权。2008年2月19日,贾母因病去世。
  原告辩称:尚未取得所有权 不能处分房产
  2008年4月1日,贾老伯以自己是贾母的法定继承人为由,要求确认该私房的赠与无效。其诉称,现年31岁的外甥女晴晴是在弟弟去世两个多月后,利用不当手段将该私房以赠与名义非法转入,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其还认为公证处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赠与合同公证书时间均为2004年9月21日,而赠与合同签订日为9月3日,当时贾母尚未取得该私房所有权,而应在继承权公证书生效后才能办理赠与公证书,且赠与公证书和该份档案资料内有多处涂改。法庭上,晴晴表示私房赠与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又经过了公证属有效,不认可舅舅的诉称内容。
  法院判决:赠与合同有效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涉案私房原系贾老伯弟弟的私产,生前未立过遗嘱,在他去世后由其母继承遗产。贾母又在生前通过公证机关办理了私房赠与合同,将该处私房赠与给晴晴并经过了公证,这是老人自主处分财产的权利。贾老伯主张赠与合同公证应当在继承权公证生效之后办理,由于贾母取得该私房产权是通过法定继承取得的,在贾老伯弟弟去世时,只要贾母不放弃继承就已取得该处私房产权,即使贾老伯认为办理赠与公证时继承权尚未确定,赠与合同仍只是尚未生效,待继承权确定后,赠与合同仍生效。至于赠与合同上对继承权公证书文号的修改,不影响整个赠与合同的真实性,遂判决贾老伯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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