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绪昌律师亲办案例
济宁冷藏厂82名职工劳动争议案
来源:鲁绪昌律师
发布时间:2012-05-29
浏览量:871

 

代   理   词

 

                 ------济宁冷藏厂82名职工劳动争议案

.济宁冷藏厂改制的原因

在济宁冷藏厂企业改制方案第5页关于企业改制方案的分析中明确说明:进行承债式兼并处理,企业的全部资产和外欠债务划转到兼并单位,国有划拨土地由兼并方处理,由此可以保障职工工资、养老金、医药费的补缴补偿,使到期未到期职工的退休问题得到保障。由此看出保障职工养老及退休问题是济宁冷藏厂改制的主要目的和原因。

.济宁冷藏厂同意由济宁世通物流有限公司兼并是为了达到职工养老及退休的目的。原告所领取的经济补偿金并不是补告所偷梁换柱称之为的安置费,更不是被告所支付,而是由济宁冷藏厂的上级单位山省畜禽蛋品进出口公司给付而只是由被告代发而已。也就是济宁世通物流公司并没有任何出资对职工进行经济补偿,正所谓:只接受企业财产,不接受企业员工。

证据:改制文件(关于济宁世通物流有限公司兼并济宁外贸冷藏加工厂的协议)之第三项第一款:乙方(济宁外贸冷藏加工厂)所欠甲方(山东省肉食蛋品进出口公司)的债务,由丙方(济宁世通物流有限公司)承接,用于乙方职工安置。

世通物流兼并济宁冷藏厂的协议书第四条第2款约定:由丙方即

世通物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职工安置、职工养老保险和离退休人员的医疗费等工作。由此说明:世通物流负责安置原告,负责承担原告养老保险及退休的责任。

该协议书的第五条约定的目的:济宁冷藏厂的职工原是国企职工,在济宁冷藏厂被世通公司兼并后,即失去国企的性质,继而成为民营企业,这时原济宁冷藏厂职工应与济宁冷藏厂解除国企职工身份关系,从而应当获得职工身份置换金。该费用应由世通公司承担。在济宁冷藏厂职工解除国企身份后,告仍有负责安置职工的义务,仍有解决职工退休问题的责任。

.企业改制要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规定:国有企业实施改制前,原企业应当与投资者就职工安置费用、劳动关系接续等问题明确相关责任,并制订职工安置方案。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企业方可实施改制。职工安置方案必须及时向广大职工群众公布,其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的人员状况及分流安置意见;职工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及重新签订办法;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支付办法;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拖欠职工的工资等债务和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处理办法等。 

企业改制时,对经确认的拖欠职工的工资、集资款、医疗费和挪用的职工住房公积金以及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原则上要一次性付清。改制后的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为职工接续养老、失业、医

世通物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职工安置、职工养老保险和离退休人员的医疗费等工作。由此说明:世通物流负责安置原告,负责承担原告养老保险及退休的责任。

该协议书的第五条约定的目的:济宁冷藏厂的职工原是国企职工,在济宁冷藏厂被世通公司兼并后,即失去国企的性质,继而成为民营企业,这时原济宁冷藏厂职工应与济宁冷藏厂解除国企职工身份关系,从而应当获得职工身份置换金。该费用应由世通公司承担。在济宁冷藏厂职工解除国企身份后,告仍有负责安置职工的义务,仍有解决职工退休问题的责任。

.企业改制要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规定:国有企业实施改制前,原企业应当与投资者就职工安置费用、劳动关系接续等问题明确相关责任,并制订职工安置方案。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企业方可实施改制。职工安置方案必须及时向广大职工群众公布,其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的人员状况及分流安置意见;职工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及重新签订办法;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支付办法;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拖欠职工的工资等债务和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处理办法等。 

企业改制时,对经确认的拖欠职工的工资、集资款、医疗费和挪用的职工住房公积金以及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原则上要一次性付清。改制后的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为职工接续养老、失业、医

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并按时为职工足额交纳各种社会保险费。 

根据上述规定:在世通公司兼并济宁冷藏厂后,应当续签劳动合同,应当给予安置。而济宁世通公司并未履行上述义务。

.原告退休前仍与济宁冷藏厂存在劳动关系,济宁世通物流兼济宁冷藏厂的实际时间是 2003515日,而并非被告在法庭上陈述的兼并时间 ,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时间是2003728日,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的时间是2003813日至15日 。

 改制后的济宁冷藏厂虽未与原告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但仍为原告办理职工社会保险,办理退休手续,办理职工身份相关证明。上述事实行为显然已完全否定了原被告双方所签定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的法律效力。由此说明原告在退休前与济宁冷藏厂仍存在劳动关系。之前所签定的解除劳动协议并没有实际履行,因而无任何效力。对此我们已提交了相关证据。

.原告要求独生子女补助金的法规、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及《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三十一条之规定,原告退休时应享受由所在单位按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金 。根据中共山东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发[2006]22号文件全面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实施意见》(鲁发[2007]9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落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55号)之政策规定,作为此项法定义务,被申请人理应积极履行。

六.本案不超过仲裁时效

原告自退休后至今一直未间断向被告主张此项权益,但被告却以各种借口拒绝给付,为此原告长期持续地分别向济宁市人民政府、济宁市中区人民政府、济宁市中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局等相关部门请求权利救剂,至今使未终止,并有济宁市中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局等部门出具的原告长期未间断主张权益的证明。综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济宁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已依法受理本案并作出裁定。因此,本案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另注:1.李保英.路祥荣.张一华三人于2001年退休(即新条例颁布前)。应按原《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六章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职工,退休后加发百分之五的退休金的规定执行。但上述三人至今未能享受到此待遇。经请示济宁市计生委法制科,答复是上述三人可参照新条例的规定即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提出诉讼请求。

    2.《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于2002年9月28日颁布实施,其中第三十一条规定:“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此条例适用于除上述所有82名原告。

以上代理意见,请合议庭合议时给予考虑。

 

此致

 

济宁市中区人民法院

 

 

                                            山东宏易律师事务所

                                                   鲁绪昌律师

                                               2012330日 

 

以上内容由鲁绪昌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鲁绪昌律师咨询。
鲁绪昌律师主任律师
帮助过490好评数20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山东济宁琵琶山路万达广场D座22层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鲁绪昌
  • 执业律所:
    山东华宁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3708*********212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山东-济宁
  • 地  址:
    山东济宁琵琶山路万达广场D座22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