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洋律师亲办案例
股权分割纠纷之:“财产分割已完毕”后,新发现的财产不能分?
来源:任洋律师
发布时间:2012-05-29
浏览量:261

     【案情简介】

      甲和乙曾经是一对恩爱夫妻,因感情破裂走上离婚之路。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以及孩子的抚养问题,甲、乙这对夫妻达成了离婚协议,离婚协议中对女儿的抚养进行了约定,也对双方的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在对相关财产协商处理完毕之后,甲、乙二人补写一句:“双方财产已自行分割完毕。”并在协议最后明确:“我们双方完全同意本协议书上的各项安排,亦无其他不同意见。”半年之后,甲发现乙在某有限公司享有25%的股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分割乙在某有限公司享有25%的股权。

      【争议焦点】

      夫妻在离婚纠纷中对共同财产分割完毕后,新发现的共同财产能否请求分割。

      【法院判决】

      乙在某建筑公司享有25%的股权中,由甲、乙各半分割。

      【任洋律师的法律分析】

      本案中,甲、乙双方生效的离婚协议中“双方财产已自行分割完毕”的表述,是针对离婚协议中所涉及的财产,因此,离婚协议涉及的财产分割内容应当具体、明确,具有针对性和指向性,不能毫无依据地无限止地进行扩大解释和理解。在双方对具体的、重大财产的分割仅有部分作了明确约定,另有部分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形下,仅以离婚协议中有“双方财产已自行分割完毕”的表述及一方已实际掌控该重大财产的情形而认定该未作明确约定的重大财产权益已进行分割的主张于法无据。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司法解释及审理婚姻家庭纠纷的相关精神规定,夫妻离婚后财产纠纷中的财产范围,既包括离婚协议中未涉及的财产,也包括《婚姻法》四十七条所规定的一方在离婚时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夫妻共同财产等,故甲要求分割乙在某有限公司中25%股权的请求法院应予支持。

      夫妻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应当谨慎小心,注意厘清两人的财产关系。在根据双方实际情况共同协商时要尽量考虑全面,避免出现遗缺。在离婚协议书中,要内容全面、用词精确、表述得当,尽量把该考虑的情形都考虑进去,该明确的关系都加以明确,尤其避免出现“双方财产已自行分割完毕”等此类词义含糊、容易引起歧义的字句,以免日后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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